開票人和復核人為同一人,發票必須退回嗎?
開具紙質發票時,經常有小伙伴糾結發票開票人和復核人的問題,現在已施行數電票,這個問題還存在嗎?一起來看看~
目前,全國大部分城市已基本實現數電票的開票試點,關于數電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能否是同一人的問題,各省發布的公告中是這么規定的:
數電票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大寫、小寫)、備注、開票人等。暫未提及復核人。
之前紙質票時代,廣東省稅務局也曾對這一問題進行過明確答復:
收款人、復核人和開票人是否可以為同一個人,稅法上暫無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則上開票人和復核人不應為同一人。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需填寫真實有效的姓名。
“開票人和復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問這個問題的人在擔心什么?其實就是稅局認不認可這張發票,能不能抵扣。
那我們就來看一下稅法上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四條規定:
這里僅規定了“”開票人”是發票的基本內容,“復核人”屬于可填可不填項目。《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的第十二條規定:
購買方有權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開票人和復核人為同一人”。
因此,稅法對復核人沒有硬性要求,更沒有規定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實務中,不相容職位相分離其實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說到底內控也只是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
很多小公司,整個財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發票、報稅都是一個人,還要求開票人和復核人是不同的兩個人,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啊!
雖然,財務工作要以謹慎性為原則,但還是要抓大放小,不必過于拘泥細節,難為自己也難為了別人。
有一點需要提醒:有條件的大公司建議規范發票開具流程,設立發票的復核機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導致的虛開發票,更要杜絕徇私舞弊導致的虛開發票。
更多推薦:
10節職場小白進階課
全套會計實操精選課
10節實操&管理精選課
7天審計精選課
上一篇:如果收到不合規的數電票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