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如何約定?受疫情影響試用期可以順延嗎?
【問題】
試用期如何約定?受疫情影響試用期可以順延嗎?
【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受疫情影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試用期可以相應順延,但順延時間不應超過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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