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經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比例?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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