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需要留存備查哪些材料
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已結束,企業享受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一般來說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現在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用再提交材料了,不過需要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優惠事項名稱 | 政策概述 |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外的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會費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為免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 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5.當年財務報表;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 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一定比例加計扣除。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 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
高薪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
軟件企業 | 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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