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會〔2024〕6號
頒布時間:2024-02-01 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富勤會計師事務所:
我局因發現你所未達到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向你所下發《整改通知書》(滬財會〔2023〕38號),責令你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至今已超過規定整改期限,你所仍未達到執業許可條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97號修改)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你所的執業許可,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如對我局的上述決定有異議,你所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2月1日
告知事項:上述許可被撤銷后,如你單位的企業主體需要存續的,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