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規〔2023〕8號
頒布時間:2023-10-07 15:08:01 發文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鄉村振興局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鄉村振興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進一步支持我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按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鄉村振興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