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行規〔2023〕25號
頒布時間:2023年09月06日 發文單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監管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市場監管總局 藥監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19〕98號)等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制度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以下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務院規定及食品藥品監管的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資金管理職責及分配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并下達補助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等。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提出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制定補助資金自治區級行政區域績效目標,審核各級行政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具體項目實施工作等。
各盟市旗縣財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報本行政區域績效目標并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條? 補助資金按照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各負其責,分級管理;講求績效,量效掛鉤的原則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分配方法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食品藥品抽查檢查、監管和執法辦案工作支出,與食品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相關的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設備購置及運維、宣傳與應急管理、專項整治、人員隊伍建設等支出,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食品藥品監管項目和事項支出。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一般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外事費;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補助資金分配比例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央下達我區食品、藥品工作任務量共同協商確定。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業務因素(70%)、績效因素(30%)。
自治區財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自治區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結合自治區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可適時對分配因素進行調整。
第四章? 資金的下達和使用
第八條? 中央財政提前下達下一年度的補助資金,其中:自治區本級使用的補助資金,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按規定編入相應的資金主管部門下年度部門預算;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盟市、旗縣的補助資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提出資金分配計劃,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下達至盟市、旗縣。
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執行中下達的增量補助資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提出資金分配計劃,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下達至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和盟市、旗縣。自治區財政廳在下達預算指標時,同步下達績效目標。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九條? 各級財政、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和使用補助資金。各盟市、旗縣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根據自治區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工作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確保年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本級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規范預算執行,確保專款專用。補助資金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末結轉結余資金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自治區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結果應用。各級財政、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各盟市、旗縣市場監管和藥品監管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將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自評結果報自治區主管部門。自治區主管部門商自治區財政廳,匯總形成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自評材料報送中央主管部門、財政部主管司局,同時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補助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本行政區域內補助資金財會監督主責,各級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部門監督職責,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資金安全。各級財政、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本單位經濟業務、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的日常監督,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各類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及使用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