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3-08-25 發文單位:自治區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加強和規范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依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資〔2021〕127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新財規〔2023〕3號)(以下簡稱《處置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處置管理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2021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以下簡稱《條例》頒布以后,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了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程序化,構建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的要求;二是2022年,按照自治區黨委有關會議決議,自治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有了部分調整,其中包括自治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等;三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暫行)》(新財資管〔2013〕119號)已實行近10年,文件中有關資產處置管理不適應現行要求。因此,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促進資產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二、《處置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處置管理辦法》共六章45條,一是明確適用于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二是明確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六種資產處置方式下的辦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三是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除土地使用權、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外),由主管部門自行審批;四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在不超過本辦法規定權限下,制定資產處置具體管理辦法。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處置管理辦法》適用范圍。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資產管理職責,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制定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自治區財政廳制定的《處置管理辦法》適用于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確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基本原則、要求、程序、處置權限上限,同時,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產管理部門可結合本級實際,制定本級具體的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二)關于《處置管理辦法》處置權限設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限為1500萬元,經查詢,湖南、江蘇、上海、廣東、吉林等省份設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權限為500萬元,結合各地州、本級部分主管單位的意見,確定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限為500萬元。
(三)關于《處置管理辦法》的特點,一是體現了政府“過緊日子”要求。積極盤活各類資產,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等;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適當提高主管部門的資產處置審批權限,落實其主體管理責任和單位的具體管理責任,做到放管結合;三是凸顯了資產處置的嚴肅性。明確了資產處置過程中相關部門的職責,堅持權責一致,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處置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