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規〔2023〕7號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4日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各州(市)財政局、科技局、高新區管委會,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
為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方式,降低企業創新成本,激發創新活力,引導創新主體加大研發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業。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的通知》(云辦發〔2021〕3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2021〕70號)等文件精神,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制定了《云南省省級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4月14日
云南省省級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方式,降低企業創新成本,激發創新活力,引導創新主體加大研發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業。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的通知》(云辦發〔2021〕3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2021〕7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省級財政科技資金設立和發放,支持科技型企業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專業服務的一種電子憑證。創新券資金包括兌付資金和補助資金。
第三條 創新券采取“事前登記備案,事后核實兌付,企業隨時申請,機構集中兌付”的方式組織實施。創新券申請、受理、兌付全流程電子化、網絡化管理。
第四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云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以下統稱“科技型企業”)。
第五條 建立創新券科技服務機構常態化申報、遴選及動態調整機制,提升科技服務機構服務水平。
第六條 創新券支持范圍包括:技術研發、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科技金融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的各類服務。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創新券支持范圍: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法定檢測和強制檢測等商業活動。
(二)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等非科技創新類認定所需服務。
(三)購置科研儀器設備,特別是大型科研儀器設備。
(四)服務合同涉及方存在上下級行政隸屬;同一研發活動、服務內容在近3年內已獲得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支持;股權投資占比超過50%(含現金);公司(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直系親屬等關系。
(五)嚴重失信者。
(六)其他不支持情況。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是創新券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創新券管理使用有關政策;負責創新券資金年度預算審核、下達、監督、指導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省科技廳是創新券的組織實施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有關政策;組織創新券管理系統平臺開發、宣傳培訓;確定科技服務機構及服務目錄,負責組織實施創新券發放、使用、資金撥付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省科技廳委托省科學技術院作為創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創新券的申請、受理、兌付審核;創新券工作輔導、宣傳培訓等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科技服務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科技服務,應對科技服務的合規性和真實性負責;強化第一責任,切實履行對科技服務內容的審核職責。
第十二條 有意愿在服務交易中收取創新券的科技服務機構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列入創新券科技服務機構名錄,管理中心組織評審,擇優報省科技廳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將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機構納入創新券科技服務機構庫管理,對外提供科技服務。嚴格遴選創新券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科技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科技服務的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
(二)主營業務突出且具備相關專業服務能力及支撐保障措施。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無不良記錄。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財政資金支持機構應積極申請加入創新券科技服務機構庫,發揮公共科技資源服務優勢,通過云南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面向科技型企業提供開放共享科技服務和技術研發合作。相關服務業績作為科技服務機構創新券成效評估與資金補助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申請使用及兌付
第十四條 科技型企業可按需多次申請使用創新券,技術研發、檢驗檢測、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的各類服務,可使用的年度創新券額度不超過30萬元,剩余額度不結轉??萍冀鹑诜疹惪墒褂玫哪甓葎撔氯~度按科技金融結合專項有關規定執行。年度創新券兌付財政補助資金不高于單項科技服務合同金額的50%。
第十五條 創新券申請使用
(一)科技型企業(用券機構)根據公布的科技服務機構(收券機構)及服務目錄,通過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創新券管理系統)向科技服務機構在線提交服務需求申請。
(二)科技服務機構確定創新券服務事項,提交管理中心確認申請。
(三)管理中心受理申請、審核,提出創新券建議使用額度并通過創新券管理系統反饋。
(四)科技型企業與科技服務機構按科技服務合同約定,履行雙方權利義務。
(五)科技服務機構接受科技服務委托后,及時在創新券管理系統中提交科技服務合同等資料。
(六)科技型企業在科技服務合同履行完畢后,對科技服務機構科技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創新券兌付
(一)科技服務機構合同履行完畢,在線提交科技服務合同、發票、服務成果證明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總結等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創新券兌付。符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要求的,科技服務機構應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二)管理中心組織評審,按一定比例組織對科技服務事項開展核查,形成創新券兌付建議報省科技廳。
(三)創新券擬兌付科技服務機構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省科技廳組織創新券兌付。
第十七條 創新券申請使用及兌付申請網上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組織評審兌付資金。管理中心根據申請業務量,可增加評審兌付頻次。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條 科技服務機構應積極通過云南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平臺對外提供技術研發、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并在創新券系統中接收創新券。省科技廳按其上年度創新券兌付總額的10%給予補助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年度補助金額低于1萬元的計入下一年度兌現,累計2年應補助金額仍達不到1萬元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提供科技服務機構的科技人員及科研助理能力提升,也可用于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標準及方法等研究,不斷提升對外科技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服務機構通過提供科技服務獲得的資金,包括獲得的創新券兌付資金,可視同橫向經費管理使用。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創新券資金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預算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科技型企業及科技服務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和兌付創新券,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真實合法地申請使用創新券,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科技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管理。管理中心每兩年對在庫的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兌付資料質量等綜合能力評價。評價結果“合格”,繼續列入科技服務機構名錄;評價結果“不合格”,自動退出。
第二十四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和買賣。在創新券申請和兌現過程中,科技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通過隱瞞行政(產權)隸屬關系、惡意串通、虛構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
第二十五條 強化對失信和違規行為的懲戒。對騙取創新券資金的科技型企業及科技服務機構,停撥或追回被騙取的資金,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對于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云財規〔2020〕3號中《云南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