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規〔2022〕10號
頒布時間:2022年05月19日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高校內涵式高質量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5號)《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以及我省高等教育生均撥款制度相關規定,我們對《河北省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
2022年5月19日
河北省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高校內涵式高質量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5號)《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以及我省高等教育生均撥款制度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高校內涵式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高等教育強省安排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省級預算安排的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中央補助我省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和學生資助補助經費(高等教育部分)。
本辦法所稱高校,包括本科院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其中,高等職業學校僅分配學生資助類補助經費。
第三條 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1、突出重點。科學設定專項資金分配因素,以在校學生人數為主要因素,對教學科研改革、預算管理改革績效突出的高校予以傾斜;高校在確定預算項目時,應避免資金平均分配,集中財力支持優勢特色學科和內涵式發展,推動爭創一流。
2、兼顧平衡。在激勵爭先的同時,專項資金對辦學資金特別困難、辦學條件特別艱苦的高校給予傾斜,保障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
3、放管結合。擴大高校資金統籌權和經費使用權,專項資金主要以因素法分配后由高校統籌安排,支出內容在負面清單外由高校自主確定。
4、績效為先。專項資金安排的預算項目,要圍繞我省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設定科學量化的績效目標指標,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引導高校科學安排項目,提高資金效益,激發發展活力。
第五條 改進加強專項資金項目生成機制,引導高校編制三年發展規劃,實行預算項目庫管理,提升預算項目質量。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專項資金信息應按照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中央相關政策規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要求,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省教育廳研究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審核專項資金預算建議計劃,批復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省教育廳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要求,負責審核相關材料和基礎數據,提供資金測算基礎數據,并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建議計劃和預算草案;審核匯總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負責項目資金管理;組織學校進行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并按照相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九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高校是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預算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科學設定項目績效目標,落實承諾的項目配套條件,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和相關管理制度嚴格資金撥付使用,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及績效結果負責。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方向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現階段,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高校綜合水平提升。主要用于提高本科生均撥款標準、改善基礎辦學條件、支持“雙一流”建設、提升科研成果轉化能力,推動學校內涵式發展。
(二)支持教育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主要用于高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提升高校科研創新能力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等。
(三)支持落實高校學生資助政策。主要用于落實國家和我省出臺的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等各項資助政策,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開展大學新生入學救助工作,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
第四章 資金分配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由高校在預算額度內根據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預算項目。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確需由教育部門直接明確到具體預算項目的,由教育部門科學確定分配原則和標準,及時分配下達資金。具體分配方式包括:
1、基礎撥款。實行因素法,以各高校事業單位財政補助限額、在校生規模為主要分配因素,將學科專業結構、學歷層次等作為調整因素,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合理確定每所高校基礎撥款額度,資金由高校統籌用于人員經費、日常運轉、事業發展等方面。
2、績效撥款。實行因素法,依據高校分類考核評價結果和財務管理情況測算分配,樹立清晰明確的政策績效導向,引導高校聚焦內涵式發展,全面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3、專項業務撥款。實行項目法,依據國家和省高等教育發展總體思路和階段性重點任務,用于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
4、支持落實高校學生資助政策。實行因素法,省教育廳按照現行資助政策規定的資助標準以及資助人數進行分配,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列入高校部門預算,按受助學生人數據實發放。
第十二條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高校要建立完善內部預算項目庫,確定分年度實施項目入庫并排序。結合年度預算額度,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從項目庫中自主遴選項目編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教育部門要制定完善項目管理辦法,明確支持標準,并結合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結果,合理提出預算項目安排建議。
第十四條 中央補助我省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和學生資助補助經費(高等教育部分)等,按照中央資金管理要求,與省級專項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章 資金下達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后,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三十日內正式下達省級補助資金預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 市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應當按照預算級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時限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落實到項目單位,編入部門預算。
第六章 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其中: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5號)安排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支付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也不得用于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省級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支付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 不得從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也不得用于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高校可按照批復的預算項目,根據實際在負面清單外自主確定支出內容。
第十八條 高校要根據批復的項目預算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應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辦理政府采購手續。屬于基本建設的項目,落實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并確保工程質量。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要納入項目單位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資產管理臺賬,資產管理和處置要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金監督管理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高校及其主管部門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審核。
第二十一條 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扎實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高校和市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規范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視情況暫停或核減其以后年度預算,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管理、申報、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市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