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金)發〔2022〕462號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7日 發文單位:寧夏財政廳
各市、縣(區)財政局,各銀保監分局,各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支持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財政政策(試行)>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21〕6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自治區綠色信貸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治區綠色信貸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寧夏銀保監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綠色信貸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發揮財政金融政策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增加綠色金融供給,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支持九大重點產業加快發展若干財政措施(暫行)>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21〕4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支持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財政政策(試行)>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21〕6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綠色信貸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綠色信貸獎勵”)是指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綠色金融供給,給予的資金獎勵。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自治區范圍內取得銀行業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綠色信貸,是指按照中國銀保監會有關口徑統計的綠色貸款。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綠色信貸獎勵的財政政策制定、預算安排、資金審核管理、總體績效評價等工作。寧夏銀保監局負責綠色信貸獎勵的具體審核工作。
第五條?? 綠色信貸獎勵的管理和使用堅持“政府引導、鼓勵創新、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法人機構或寧夏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為申請單位,各類型申請單位應分別滿足如下對應條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年末綠色信貸余額超過5億元。
(二)農商行系統整體年末綠色信貸余額超過5億元,或年末綠色信貸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增速,以黃河農商行為申請單位。
(三)村鎮銀行年末綠色信貸余額超過1000萬元,或年末綠色信貸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增速。
第七條??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治區財政按照上年度新增綠色信貸金額的0.3‰給予獎勵。具體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獎勵金額=(上年年末綠色信貸余額-上年年初綠色信貸余額)×0.3‰
第三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八條?? 寧夏銀保監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將當年全區預計新增綠色信貸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報送情況編制綠色信貸獎勵資金計劃,并納入下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 綠色信貸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獎勵資金前,匯總其各分支機構新增綠色信貸情況,并填制《綠色信貸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表1)。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于每年3月31日前,將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后附《綠色信貸獎勵資金申請表》,分別報自治區財政廳、寧夏銀保監局。未按規定時間報送的,自治區財政廳和寧夏銀保監局原則上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金融機構放棄獎勵資金。
(三)寧夏銀保監局收到申請資料后,及時對資料進行審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審核結果,后附《綠色信貸獎勵資金匯總表》(見附表2)。
(四)自治區財政廳收到獎勵資金審核結果后,及時進行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根據其各分支機構符合獎勵條件的綠色信貸情況,及時將資金劃轉至各分支機構。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寧夏銀保監局制定綠色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加強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綠色獎勵資金的績效評價由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寧夏銀保監局配合,自治區財政廳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每2-3年開展1次綠色獎勵資金整體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對騙取綠色信貸獎勵資金的,由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寧夏銀保監局予以追回。
第十三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行業主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和寧夏銀保監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信貸獎勵資金審核、分配過程中,存在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分配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寧夏銀保監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