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財庫〔2022〕1378號
頒布時間:2022-12-27 16:50 發文單位:安徽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直各部門、單位,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各代理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試行)》等規定,我們對2015年印發的《安徽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反饋。
安徽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7日
安徽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與監督,強化省級預算單位預算執行主體責任,提高財政性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和財政部《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試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
(一)納入國庫單一賬戶管理的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
(二)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
第四條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國庫單一賬戶、零余額賬戶、財政專戶等賬戶構成。省級各部門、各單位依規設立的實有資金賬戶逐步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是持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或撤銷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戶。
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和代理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六條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再有指標、后有支出”的原則,按照預算指標、項目實施進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預算執行結果負責。部門和單位預算批準后,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職責,并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八條 預算單位原則上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向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為一級預算單位;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并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二級預算單位;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基層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部門。一級、二級預算單位的本級,視為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九條 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具體辦理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配合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負責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的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對財政性資金支付和銀行賬戶進行動態監控。
第十條 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銀行,由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認定具備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代理銀行受托承辦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與資金清算業務。
第二章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開設國庫單一賬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財政性資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財政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性資金支付和清算。財政部門在同一家代理銀行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財政零余額賬戶。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在代理銀行開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和清算。一個預算單位原則上只能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開設、變更、撤銷零余額賬戶,按照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不得違反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系統內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第十六條 財政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與國庫單一賬戶按日進行清算。資金支付與清算應當按照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依規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財政專戶,用于管理核算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
第十八條 財政專戶由財政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開立、變更財政專戶應當經財政部核準,撤銷財政專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現金流預測
第十九條 現金流預測是用于對財政國庫現金流量的控制,以單位預算指標和實際資金使用方案的合理預計為依據,通過編報分月用款計劃方式反映。預算指標下達后,單位按照預算指標、項目支出進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分月編制用款計劃。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指標及支出進度等,向預算單位批復分月用款計劃。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代編非部門預算、預算單位統發工資、工會經費用款計劃。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用款計劃的,需按規定申請額度追減,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恢復預算指標。
第二十三條 預算單位依據財政部門下達的用款計劃辦理財政資金支付。
第四章 支付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國庫集中支付是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健全的財政支付信息系統和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為依托,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驗審核后,將財政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支付到最終收款人。
第二十五條 預算單位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預設校驗規則,對支付申請進行動態監控,監控無異常的,通過一體化系統發送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 統發工資支出,由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相關部門核定的統發單位應發工資數據,扣除單位代扣代繳款項,開具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將工資支付到個人工資賬戶。
第二十七條 工會經費支出,由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依據預算單位工會經費年度預算,開具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轉入預算單位工會賬戶和省總工會相關賬戶。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支出,由預算單位依據年度預算、工程進度及驗收報告、合同等有關支付憑證,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預設校驗規則,對支付申請進行動態監控,監控無異常的,向代理銀行發送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財政代編預算支出,由財政歸口業務處提出支付申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復核確認后,開具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支付。
第三十條 預算單位應當根據省級公務卡管理規定,遵循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對于非轉賬結算的公務支出,具備刷卡條件的,一律刷卡支付。
第三十一條 預算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現金支出的管理,不得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支用現金;代理銀行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受理預算單位的現金結算業務。
第三十二條 代理銀行按日匯總財政性資金支付金額,向國庫單一賬戶開具劃款憑證及所附劃款明細,辦理資金清算。
第三十三條 人民銀行根據代理銀行劃款申請,核對財政部門同日報送的額度信息,通過資金匯劃系統,將代理銀行當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劃撥到相關零余額賬戶或者商業銀行在支付清算協議中指定的清算賬戶。
第三十四條 營業日終了,財政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余額應為零。
第三十五條 代理銀行已辦理支付并清算的財政資金,因收款人賬戶信息錯誤等原因被退回,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原渠道退回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 退回資金清算后,財政部門區分當年退回和跨年度退回資金兩種情形,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預算單位用款額度或生成跨年度退款指標,預算單位可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支付申請。
第五章 會計核算
第三十七條 財政總會計對國庫存款賬戶按財政總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
第三十八條 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各業務主體按照“誰差錯、誰負責”的原則,對差錯項目按有關規定做更正處理。
第四十條 財政國庫管理機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人民銀行、代理銀行、預算單位應建立全面的對賬制度,定期、及時核對賬目,出具報表。
第六章 動態監控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依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對財政性資金支付活動及銀行賬戶進行動態監控,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糾正處理,防范資金支付和使用風險,強化預算支出執行監管。
第四十二條 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規定,按照預設的預警規則,監控財政性資金支付,進行分級預警。根據不同預警級次,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實有資金賬戶實行動態監控。
第四十四條 動態監控預警規則實行目錄管理,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預算執行管理需要和業務實際,定期修訂完善監控預警規則。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動態監控結果,定期匯總整理形成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分析報告,為部門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管理、財政績效管理、預算信息公開等提供決策參考。
第七章 管理職責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代理銀行、預算單位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完善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及國庫集中支付操作流程,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選擇代理銀行,提供信息技術支撐,構建國庫集中支付內控管理機制。
(二)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三)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核查。
(四)負責協調人民銀行、主管部門、代理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第四十八條 人民銀行主要職責:
(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財政性資金支付銀行清算業務制度規定,配合財政部門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改革實施。
(二)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國庫單一賬戶與代理銀行的財政性資金清算。
(三)認定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資格,監督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有關業務。
(四)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報送國庫單一賬戶相關報表。
(五)配合財政部門制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制度。
第四十九條 代理銀行主要職責:
(一)按照與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協議,及時、準確辦理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支付及相關清算工作,定期對賬。
(二)與人民銀行簽訂財政性資金清算協議,及時、準確辦理集中支付清算業務,定期對賬,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年終按時向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報送代理集中支付業務履職報告。
(三)定期向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報告財政性資金支付情況,提供財政支出日報、月報、對賬單等。
(四)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指令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挪用,延遲付款,并協助財政部門開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監控。
(五)按規定開發與維護一體化資金支付業務的銀行端信息管理系統并與財政部門、人民銀行聯網,按要求向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反饋資金支付相關信息。妥善保管有關支付憑證及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按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維護財經紀律,強化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管理,加強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性資金支付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配合財政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基層預算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按單位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自覺維護財經紀律。
(三)負責編報分月用款計劃,提出資金使用申請,按規定提供國庫集中支付申請所需的有關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規性。
(四)負責做好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除政府或政府授權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事項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一)無預算、超預算申請使用資金;
(二)自行擴大預算支出范圍申請使用資金;
(三)未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資金;
(四)申請手續及提供的文件資料不完備,有關審核單位沒有簽署意見或加蓋印章;
(五)預算執行中發生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
(六)其他需要拒付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代理銀行、預算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財政性資金被騙取、濫用、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金庫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納入事業收入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資金支付,比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
第五十六條 現行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15〕2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