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財采購〔2021〕414號
頒布時間:2021-09-06 15:49:00 發文單位:吉林省財政廳
各市(州)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各縣(市)財政局:
為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提高執業水平,規范采購行為,進一步優化我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根據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自2021年6月起,開展全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督評價的對象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將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作為被檢查對象,整理形成擬納入檢查范圍的代理機構名單后報省財政廳匯總。省財政廳根據全省數據信息統計情況,依托“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統籌確定全省代理機構檢查名單后,下發各級財政部門執行。被檢查代理機構抽取數量由省財政廳負責確定,原則上抽取比率不低于全省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取數量不少于30家。從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時,數量不少于5個。
二、監督評價內容和范圍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執業情況開展檢查工作,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規范性文件等。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相關情況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4個一級指標以及11個二級指標,根據企業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型、綜合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代理機構2020年執業情況。本次采用被檢查單位自愿參加評價,其他單位申請參加的模式開展工作。
三、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
此次監督評價工作自2021年6月正式開始,采取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安排如下:
(一)確定名單階段(5月24日至5月31日)。各市(州)財政部門負責統計形成本地區擬納入監督評價范圍內的代理機構名單,并上報省財政廳匯總。省財政廳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要求,隨機抽取被檢查代理機構,統籌確定全省被檢查代理機構名單后,下發各級財政部門執行。
(二)自查自評階段(6月1至6月14日)。參加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的代理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通知要求,對照監督評價依據整理本機構相關情況及被抽取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針對2020年度執業情況,被檢查單位形成自查報告,被評價單位形成自評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各市(州)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自查自評情況后報送省財政廳。
(三)書面審查階段(6月15日至7月12日)。各級財政部門應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監督評價工作組對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編制被檢查單位工作底稿;對照評價指標體系,編制被評價單位評價底稿。各市(州)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書面審查情況后報送省財政廳。
(四)現場考察階段(7月13日至7月28日)。結合書面審查階段發現的問題,監督評價工作組進一步到代理機構開展現場考察、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或評價底稿。各市(州)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現場監督評價情況(包括各類違法違規問題)后報送省財政廳。
(五)處理處罰階段(7月29日至9月15日)。各級財政部門對監督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市(州)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信息后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全省處理處罰信息后報財政部。
(六)匯總報告階段(9月16日至10月22日)。各市(州)財政部門形成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形成全省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報送財政部。
四、工作要求
(一)遵守原則。按照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堅持“標準統一、四級聯動、分類評價、逐步推進”的原則,分級分類開展監督評價工作。在監督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工作程序,遵守監督評價工作紀律, 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履職、公正廉潔。
(二)周密組織。各級財政部門要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制定詳細的監督評價計劃,明確各項工作要求,科學指導代理機構開展自查自評,確保全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取得實效。
(三)匯總報送。各市(州)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安排,牽頭負責監督評價具體工作,及時匯總本地區自查自評、書面審查、現場考察、處理處罰等環節的階段性情況報告和監督評價工作報告,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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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財政廳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