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銀行:
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河北省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實施辦法》,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19年11月12日
河北省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省級財政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暫時閑置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戶資金,是指省財政廳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用以核算具有專門用途款項的財政專戶中運行的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是指在確保財政專戶資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財政廳將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財政專戶資金增值收益的業務活動。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四條 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期限,除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第五條 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二)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三)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四)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五)權責統一。資金存放主體應組織做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資金存放銀行應加強資金的運用管理、保證資金存放安全。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條 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應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以下統稱銀行)。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石家莊市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
第八條 銀行參與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經營狀況良好,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第九條 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務,省財政廳應就選擇資金存放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確定存款銀行及存款額度。主要流程包括:
(一)每次公開競爭評選日前3個工作日,省財政廳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發布資金存放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資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二)省財政廳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應組建由省財政廳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銀行進行評分。評選委員會成員人數一般為5人及以上單數。
(三)省財政廳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由高到低確定存款銀行及存款額度,省財政廳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單期存款銀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單家銀行當期存款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存款總額的四分之一。
(四)省財政廳與銀行就資金存放事宜簽訂協議,并辦理相關存款手續。
第十條 銀行在辦理定期存款前,應向省財政廳及時、足額提供質押品。質押品應為可流通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質押的國債面值數額應為存款金額的105%,質押的地方政府債券面值數額應為存款金額的115%。
省財政廳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相關質押賬戶,登記收到的銀行質押品質權信息。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確認銀行足額質押登記生效后,向銀行劃撥定期存款資金。
第十二條 銀行應于存款到期日足額匯劃存款本金和利息。省財政廳確認存款本金和利息劃回后,對質押品進行解押。
第十三條 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對財政專戶定期存款資金運用管理,防范資金風險。
第三章 綜合評分指標
第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十五條 綜合評分指標包括銀行經營狀況、利率水平、貢獻度和服務水平等4類一級指標(附件1)。其中,經營狀況指標主要反映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利率水平指標主要指銀行提供的定期存款利率等,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貢獻度指標主要反映銀行對河北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情況;服務水平指標主要反映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在一級指標下,設置二級指標,如有必要可設置三級指標,并根據二級、三級指標的相對重要程度,各賦予一定的指標權重。二級、三級指標的具體內容和分值,由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安排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管理與約束
第十七條 銀行在參與定期存款競爭時,應向省財政廳出具廉政承諾書(附件2),承諾不得向省財政廳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省財政廳相關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省財政廳相關人員不得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與銀行應就資金存放事宜簽訂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銀行未及時、足額匯劃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質押品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省財政廳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收回資金。
第二十一條 銀行出現以下行為或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視情節輕重,決定暫停以至取消其參與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務資格。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匯劃到期本息違約兩次以上,或涉及金額較大的;
(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導致財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四)經核實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
(五)可能危及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銀行未按規定辦理定期存款業務,造成相關風險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試行辦法》(冀財庫〔2017〕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