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級有關預算部門,省屬有關企業: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等要求,我們對《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冀財資〔2016〕125號)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批準,現將修訂后的《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
2019年12月3日
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決算、預算績效管理與監督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級預算部門及其監管(所屬)的省屬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部門是指省國資委及其他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直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省級預算部門)。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是指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屬國有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下統稱省屬企業)。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保持完整獨立,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第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我省宏觀經濟政策及中期財政規劃要求,實行滾動編制。
第七條 經法定程序批準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財政廳、省級預算部門和省屬企業各司其職,分工負責。
第九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會同省級預算部門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國有獨資企業稅后利潤上繳比例等問題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確定;
(三)具體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草案及預算調整方案;
(四)具體組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
(五)指導省級預算部門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六)監督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省級預算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本部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計劃;
(二)組織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組織所屬企業和項目實施單位落實預算績效管理職責任務;
(三)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四)監督監管(所屬)企業依法依規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五)組織監管(所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
(三)按要求開展預算績效工作;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五)建立健全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范資金核算,確保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第三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屬企業依法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級政府補助收入、上年結轉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屬企業依法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1.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國家的稅后利潤;
2.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3.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凈收入;
4.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第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重點用于支持省屬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及改革成本等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重點用于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等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家資本注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即用于國有企業政策性補助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我省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并按照國家和省內宏觀政策等要求,編制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六條 編制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要求,國家和省宏觀調控政策;
(三)國有資本布局規劃,國家和省確定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的重點和方向;
(四)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五)國家和省關于年度預算的部署要求及相關政策;
(六)省級預算部門和省屬企業有關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財政廳組織省級預算部門根據省屬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有關規定進行測算。
第十八條 每年度按相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于安排國家和我省政策明確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編制:
(一)省財政廳根據我省預算編制的統一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布置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
(二)省級預算部門根據監管(所屬)企業本年度盈利等情況和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有關規定,測算本部門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數額,于每年8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
省級預算部門同時提供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及國有資本收益測算說明(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測算因素、企業預計上繳收益明細等情況)。
(三)省屬企業要科學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及時上報省級預算部門。省級預算部門根據項目績效情況,按照輕重緩急原則,組織對項目進行審核論證,于8月底前完成項目入庫工作。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內容包括:
1.編制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支出計劃概述,包括政策依據、支出規模、資金籌集方案、承擔主體、實施方案、實施進度與年度計劃安排和要實現的政策目標等;支出績效目標,包括實施期(年度)績效目標及指標設置情況等;企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2.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3.其他有關材料。
(四)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對項目庫進行審核。省級預算部門根據財政部門項目庫審核情況,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計劃,于每年10月10日前報省財政廳。
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計劃內容包括:
1.編制報告。包括監管(所屬)企業整體情況簡介(包括企業戶數、經營狀況、行業分布和企業國有資本經營狀況等);預算編制的組織及企業編報情況;預算編制的說明及依據,對企業支出計劃和績效目標的審核、調整情況,以及據此形成的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目標設置情況;年度預算支出規模,以及功能分類、經濟分類情況。
2.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3.項目立項的政策依據等其他有關材料。
(五)省財政廳根據預計的預算收入規模、省級預算部門報送的預算支出建議計劃,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內容包括:
1.編制報告。包括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預算編制范圍;預算編制情況(包括收支預算總體情況,收入、支出預算具體編制情況)。
2.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編制到項。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政府審定后,編入省級政府預算草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二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省財政廳自批準之日起20日內批復至省級預算部門;省級預算部門自接到省財政廳批復之日起15日內批復至監管(所屬)企業。
第五章 收益收繳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應使用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繳省級國庫。省政府對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利潤收入按下列程序申報、上繳。
(一)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全年應繳利潤的30%測算上半年預繳收益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省級預算部門。省級預算部門根據財政下達的預繳收益計劃,結合監管(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分解下達企業上半年預繳收益計劃,并將下達通知抄送省財政廳。
(二)省屬企業根據省級預算部門分解下達的上半年預繳計劃數,于每年5月底前將預繳收益直接上繳省級國庫。省級預算部門要指導、督促監管(所屬)企業按時、足額上繳收益。
(三)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根據依法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上繳的比例,計算年度企業應繳利潤,于每年5月底前報省級預算部門,省級預算部門審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將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復核,同時報送年度監管(所屬)企業應繳利潤審核匯總表,并附送依法審計的監管(所屬)企業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材料。
計算企業應繳利潤的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可扣除按規定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四)省財政廳對省屬企業應繳利潤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后,確定省屬企業年度應繳利潤總額。依據上半年預繳利潤情況,對省屬企業年度應繳利潤進行清算,于每年8月中旬前向省級預算部門下達企業應繳利潤匯算清繳通知。省級預算部門組織企業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將剩余的年度應繳利潤足額上繳省級國庫。
上半年預繳利潤總額大于企業年度應繳利潤總額的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預算部門在每年9月中旬前,向省財政廳提出退庫申請,省財政廳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企業清算凈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按下列程序申報、上繳。
(一)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表決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向省級預算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書面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和依法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二)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股份)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省屬企業向省級預算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股份)轉讓合同和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國家對轉讓境內外上市企業國有股權所得收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向省級預算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清算報告,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在收入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企業向省級預算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行為或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省級預算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復核。省財政廳收到省級預算部門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省級預算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復核意見,向監管(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相關企業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20個工作日內將收益一次性上繳省級國庫。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緩繳、減免。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因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國有資本收益的,由省級預算部門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企業應將減免的國有資本收益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六章 預算執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省級預算部門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并按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第三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超收結轉下年安排,短收通過削減支出實現平衡。結余資金應當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可以進行預算調整。增加支出,應當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彌補;調減收入,應當相應壓縮支出。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由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七章 決算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按照決算編制的統一要求,部署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工作,制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三十四條 省級預算部門按照決算統一部署要求和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經省政府審定后,隨同財政總決算草案一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省級預算部門批復決算;省級預算部門自接到省財政廳批復之日起15日內批復至監管(所屬)企業。
第八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到企業的資金,省級預算部門應及時撥付省屬企業。屬于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的,省屬企業應及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并根據明確的支出投向和績效目標,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省屬企業收到資金后,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項目終了后或連續2年尚未使用的預算資金,企業應及時繳回國庫,省財政廳作為結余資金處理。
第四十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內部控制制度,企業負責人對預算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負總責。實行預算項目負責制,明確項目實施和監管責任主體。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分賬或分項目核算,嚴格審核資金支出事項,確保專款專用,規范資金使用程序,做好資金支出相關合同、結算單據、支付憑證等項目預算執行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管理,積極采取措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預算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要注重收益上繳、支出結構、使用效果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省級預算部門要科學設立預算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要盡可能量化,達到可審核、可監控、可評價、可公開。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將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優化調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據,并將評價結果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適時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有關工作進行監督。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代省政府持有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股權的部門和企業,劃轉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有具體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冀財資〔2016〕125號)按規定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