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規〔2020〕18號
頒布時間:2020年08月24日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
關于印發《河北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含搶救性資源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財政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林業和草原局和有關部門,石家莊市園林局,承德市、保定市、邯鄲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雄安新區管委會:
為規范和加強河北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含搶救性資源保護)管理,適應新時代高質量發展需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河北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含搶救性資源保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8月24日
河北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含搶救性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河北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含搶救性資源保護,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適應新時代高質量發展需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北省旅游條例》《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5號)、《河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4號)、《河北省省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冀財績〔2019〕5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導我省旅游產業發展以及開展搶救性資源保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并接受審計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專項資金申報等工作;負責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報送省財政廳;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和草原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主要是指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市、縣主管部門主要是指承擔具體業務管理工作的旅游主管部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主管部門、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和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
第八條 市、縣主管部門負責按要求組織開展資金申報工作,對項目實施單位(或申請單位,下同)提出的項目資金申請進行審核;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建議、資金分配方案以及資金績效目標;負責實施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所屬范圍內項目資金管理監督,組織開展資金使用情況自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同級主管部門報送資金申請的相關工作,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負責指導開展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工作;配合同級主管部門分解資金和相應的績效目標,按規定時間和程序下達預算。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和項目績效目標,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結果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是支持引導全省旅游產業發展和開展搶救性資源保護兩個方面。
第十二條 用于支持引導旅游產業發展方面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省本級項目資金
1.舉辦重大旅游宣傳推廣和市場營銷活動。圍繞全省旅游重點工作開展河北形象宣傳、境內外重點客源地市場促銷、大型展會等活動。
2.支持旅游項目招商引資、旅游規劃編制和信息化建設。
3.經批準的省級旅游項目建設。
(二)市、縣轉移支付項目資金
1.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升。用于全省重要旅游區域、旅游產業聚集區、重點旅游線路的游客服務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觀光巴士線路、自駕車旅居車營地、旅游交通標識等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用于開展全省旅游廁所革命。
2.鄉村旅游發展。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提升鄉村旅游公共服務水平,優化鄉村旅游環境,豐富鄉村旅游業態,促進鄉村振興。
3.河北省旅游產業發展大會工作。用于支持承辦全省旅游產業發展大會的地區。
4.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用于全省范圍內樹立標桿,選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成效顯著地區進行獎勵。
5.游客招徠。用于境內外推廣河北旅游、開拓客源市場、積極引入游客成績突出的旅游企業。包括省內年度接待總量突出、增量較大的旅行企業;省外向河北輸送客源總量較大的旅行企業;運用包機、專列、包船等形式向河北輸送客源的旅行企業;在省外開設分支旅行社、開通至省內景區直通車、推廣新線路、運用新技術開展營銷成績突出的旅行企業。
6.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用于搶救性資源保護方面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用于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修編);歷史文化街區環境整治和基礎設施改造;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歷史建筑修繕和周邊環境整治;歷史建筑的普查認定、測繪建檔、掛牌;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監管信息系統建設。
(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用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傳統建筑修繕項目建設。
(三)古樹名木保護。用于已錄入河北省城鎮古樹名木信息管理系統的且位于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古樹(群)、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群)保護復壯項目。
(四)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用于已列入國家和省級的風景名勝區,組織開展的總體規劃編制(修編)和詳細規劃編制、環境綜合整治、管護設施提升改造項目、數字化景區建設、風景名勝資源保護,以及省級用于對全省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資源監測、評估等方面。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一律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轉經費開支,以及國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支出事項。
第四章 資金分配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和草原局根據全省旅游產業發展和搶救性資源保護工作實際和規定程序,負責省本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編制。
第十六條 市、縣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分配標準如下:
(一)支持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省旅游產業發展工作規劃安排,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領域、支持方式、申報主體、申報程序、申請材料等。
1.支持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方面。重點對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要求的項目擇優進行補助。旅游廁所補助資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各市、縣年度旅游廁所建設、管理服務提升數量切塊下達,各市、縣自主確定旅游廁所支持的項目、補助資金額度。
2.支持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方面。根據旅游總收入及增速、過夜游客人次及增速;新增國家、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及國家、省級旅游度假區數量;新增國家5A級、4A級旅游景區及國家、省級鄉村旅游重點村數量;年度新建、改造提升旅游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數量;旅游市場環境秩序良好、當年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游客滿意度較高等因素分配(各項因素均以省文化和旅游廳最新發布的全省旅游產業統計數據為準)。
3.支持其他方面資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資金規模、工作實際等因素提出具體分配意見。
(二)搶救性資源保護項目資金具體分配方式與補助標準。
1.歷史文化名城補助
(1)全省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按照批準的時間排序,每年依申請對不超過6個名城和2個獨立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所在的縣(市、區)進行補助。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每次補助不超過1000萬;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每次補助不超過500萬。獨立的歷史文化街區每次補助不超過300萬。資金下達后,市、縣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項目補助范圍內確定項目。
(2)以下情況不予補助:各級名城主管部門當年未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的;名城保護工作受國家和省通報批評或要求整改未完成的;名城保護資金未按規定的補助范圍使用或者績效目標完成較差、截至申請時間連續2年未完成項目和資金支出的。出現上述情況,補助對象按照排序依次順延。
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補助
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進行補助,每年重點補助10個左右,每個歷史文化名鎮補助不超過250萬元,每個歷史文化名村不超過150萬元。補助周期3年,足額獲得補助的名鎮名村補助周期內不再安排補助資金。
(1)重點支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集中連片地區的保護工作,推動名鎮名村集中連片地區保護效果整體提升。
(2)對其他地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根據上年度名鎮名村保護資金實際投入和本年度計劃投入情況進行排序補助,其中對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遺存較多的名鎮名村,以及保護項目實施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較好地區的名鎮名村予以優先安排。
(3)以下情況不予補助:各級名鎮名村主管部門當年未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的;名鎮名村保護工作受國家和省通報批評或要求整改未完成的;縣(市、區)域內有上年度獲得補助的名鎮名村但未完成項目建設的。出現上述情況,補助對象按照排序依次順延。
3.古樹名木保護補助
根據各設區市本年度計劃任務量占任務總量比率(權重40%)和最近一次補助資金預算執行率(權重60%)進行排序,按順序進行補助。
古樹名木補助標準:
(1)保護設施項目:2000年以上(含2000年)的補助標準不超過7萬元/株;1000-2000年(不含2000年)補助標準不超過5萬元/株;500-1000年(不含1000年)的補助標準不超過3萬元/株;100-499年的補助標準不超過2萬元/株;古樹后備資源、名木及古樹群按2000元/株的標準補助,一個古樹群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樹體養護項目:2000年以上(含2000年)的補助標準不超過5000元/株;1000-2000年(不含2000年)補助標準不超過4000元/株;500-1000年(不含1000年)的補助標準不超過3000元/株;100-499年的補助標準不超過2000元/株;古樹后備資源、名木及古樹群按不超過500元/株的標準補助,一個古樹群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補助資金=申請保護古樹名木株數*補助標準
以下情況不予補助:各級城鎮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當年未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的;城鎮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受國家和省通報批評或要求整改未完成的;城鎮古樹名木保護資金未按規定的補助范圍使用或者績效目標完成較差、截至申請時間連續2年未完成項目和資金支出的。出現上述情況,補助對象按照排序依次順延。
4.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資金
由省林業和草原局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省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工作,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領域、支持方式、申報主體、申報程序、申請材料等。根據各地項目申報情況,省林業和草原局通過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項目申報要求的項目擇優進行補助,原則上每個項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省級資金補助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60%。
第五章 預算管理和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省本級專項資金,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對市、縣的轉移支付資金,納入省對下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后一般不予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資金應按照規定補助的范圍和支出內容使用,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事項的,要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資金的結余結轉管理,按照財政結余結轉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使用主體,負責全面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績效目標的設立要能全面、清晰反映專項資金預期產出和效果的總體情況,并以相應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按照相關績效標準要求設定和設置。
(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整體績效目標(省本級和轉移支付資金),對整體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財政廳審核。
(二)實行因素法管理的轉移支付資金,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市、縣提出區域績效目標要求;市、縣主管部門負責按要求組織編報區域績效目標,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送省級主管部門。
(三)實行項目法管理的轉移支付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由申請單位或實施單位設定,經市、縣主管部門初審,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送省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機制,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施“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監控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省本級資金使用單位根據要求,及時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形成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有關市、縣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績效自評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時間逐級上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對全省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按規定時間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發現問題依法依規及時處理。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范。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實施搶救性資源保護項目補助>的通知》(冀財建〔2019〕3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