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2號
頒布時間:2017-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現將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下面簡稱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預計計稅毛利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ㄒ唬?開發項目位于太原市城區和郊區的為25%;
?。ǘ?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為20%;
?。ㄈ?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為17%;
?。ㄋ模?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為6%.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本公告,企業以前年度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整。《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晉地稅發〔2010〕50號)、《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第二條關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預計計稅毛利率標準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