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國稅函[2016]266號
頒布時間:2016-10-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自治州國家稅務局,貴安新區國家稅務局,仁懷市、威寧自治縣國家稅務局:為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鼓勵技術成果轉化,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企業以技術入股境內居民企業的,可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現就貫徹落實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以下簡稱“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政策的重要意義
實施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政策,是國務院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做出的又一項重大決策。該項政策從鼓勵技術投資的角度,最大程度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有利于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和科技創新力度。全省各級國稅機關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統籌謀劃、扎實部署,對內加強稅政、征管、納稅服務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外加強與科技、工商、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形成政策落實合力,提高政策落實效果,充分釋放政策紅利,將對企業的稅收扶持轉化為鼓勵市場主體加大研發投入,提高創新能力的強大動力,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正效應。
二、加強宣傳輔導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內外網站、12366熱線及短信、微信、QQ群、辦稅大廳公告欄、LED顯示屏等載體,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對發生技術入股業務的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貫服務。重點宣傳政策內容、備案或申報方式等,要及時、簡明地讓納稅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運用政策,做到應享盡知;二是要做好稅源管理人員及辦稅廳咨詢人員的政策培訓,確保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部門的稅務人員掌握技術入股及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備案或申報辦理等,為向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政策、征管服務做好準備;三是要充分運用納稅人學堂、稅收業務培訓、辦稅大廳前臺講解、電話或上門輔導等形式,在了解納稅人相關業務的情況下,有針對性地輔導企業正確合理適用政策,規范進行賬務處理,準確記錄遞延所得,如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三、正確把握并合理適用政策
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政策,可繼續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使用遞延納稅政策。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等政策既有相似之處,又各有特點。實際工作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正確把握各項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業務實際,輔導企業合理適用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政策,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或申報手續,將稅收政策落實到位,鼓勵技術入股,加快技術成果轉化。
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的條件、范圍、標準和要求,企業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規定的條件、范圍、標準和要求,企業可分5個納稅年度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資產收購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的條件、范圍、標準和要求,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
四、加強管理做好效應分析
(一)備案或申報。加強與科技、工商、財政、證券、經貿等單位部門信息交互,掌握技術成果登記、轉化等方面的信息。一是企業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輔導企業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填報《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備案;二是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處理的,輔導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三是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輔導轉讓企業、受讓企業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資產收購)》和申報資料。
(二)強化后續管理。各級國稅機關要做好后續管理,對照 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政策條件、范圍、標準和管理要求等,核實享受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企業情況是否與政策規定相符,對已享受但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給予糾正、不予享受;對已享受且符合政策規定但履行備案手續不完善的要幫助企業完善;對發生類似業務但不符合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輔導企業選擇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或在業務發生當期直接確認損益。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三)做好效應分析。季度預繳申報結束后,各級國稅機關要及時了解所征管企業享受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情況,建立規范的電子臺賬,對報送的技術入股備案表及其他證明材料進行系統登記和錄入,同時統計享受政策戶數、遞延所得額等數據,總結落實措施,對政策落實情況、存在問題等開展分析,于每季度首月25日前向省局(所得稅處)報送上季度統計數據和分析材料。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