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10-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嚴格發票開具管理,規范稅收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稅總函[2016]455號)等規定,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內容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行為;
(二)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行為;
(三)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行為;
(四)使用已作廢的國稅機關監制發票和“營改增”后已停用的地稅機關監制發票的行為;
(五)使用假發票的行為;
(六)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二、整治方式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采取經營者自查自糾與國稅機關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一)自查自糾。2016年10月31日前,經營者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進行自查自糾。
(二)重點檢查。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主管國稅機關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檢查:一是對消費者舉報經營者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二是結合日常管理情況,對轄區內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以及重點對象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依法進行檢查。
三、違法處理
(一)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整改、情節輕微的,國稅機關可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二)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自查整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三)對虛開發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以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經營者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編制虛假計稅依據以及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為的,國稅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六)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的納稅人,將納入納稅信用管理,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時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直接判定為D級;情節嚴重的,依法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
四、舉報受理消費者在取得發票過程中,遇有經營者發生本通告所列舉的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可通過撥打全省國稅機關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專項整治舉報受理電話、12366納稅服務熱線、信函、網絡等方式向國稅機關進行舉報。國稅機關將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特此通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