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營改增”后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計稅依據問題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收入總額為不含稅收入額。
個體工商戶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經營項目的,按其主營業務(以實際收入額占總收入額最大比例為標準)確定適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關于簡并征期的增值稅納稅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對按簡并征期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者,原則上其個人所得稅可實行按季申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三、關于零散代開票個人所得稅問題
?。ㄒ唬σ婪ú恍枰蛏形崔k理稅務登記的零散稅源戶(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預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ǘΣ粚儆谏a、經營所得項目的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預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三)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可以憑納稅憑證到當地地稅部門核實清算,多退少補。
四、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問題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