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6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8-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大連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辦法》)、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地區出口企業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大連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出口企業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計算相關分類指標和獲取外部信息;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分類指標情況和日常管理情況對出口企業管理類別進行評定,填報《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表》上報市局備案,市局對各主管稅務機關的評定結果進行抽查,并統一完成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配置。
二、除《分類管理辦法》第六條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也應評定為三類:
?。ㄒ唬┏龑ν庠ν獬邪?、境外投資業務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外,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發生出口業務。
?。ǘ┰u定之日前3個會計年度內連續虧損。
?。ㄈ┏龂耶a業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綜合稅收負擔率偏低或換匯成本偏高外,生產企業上一年度綜合稅收負擔率低于1.5%或低于行業平均稅負的50%,外貿企業上一年度換匯成本高于平均美元外匯牌價的95%。
?。ㄋ模┏h期收匯外,上一年度收匯率高于50%低于70%.
(五)經分析、發函、檢查等方式確認從非進口國家或地區收匯50%以上。
?。┙浄治觥l函、檢查等方式確認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合計占全年退(免)稅額40%以上:
1.從預警供貨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2.從非正常戶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3.從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4.從商貿企業(集團性公司下設的銷售公司除外)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5.與出口產品不符合邏輯的外購項目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ㄆ撸┏赃M料加工及退稅率為5%的出口產品為主要業務的出口企業外,農產品收購票的進項稅額占全部進項稅額70%以上的出口企業。
進料加工及退稅率為5%的出口產品為主要業務是指出口企業的進料加工業務及退稅率為5%的產品出口額合計占全部退稅出口額80%以上。
?。ò耍┙浄治?、發函、檢查等方式確認主要產品出口價格或購進價格高于同行業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20%以上。
主要產品是指出口額占全部退稅出口額50%以上的產品。
(九)上一年度有被海關、外匯管理局處以單筆10萬元以上的處罰記錄;
(十)財務制度不健全或按二類企業管理存在風險的企業。
三、除《分類管理辦法》第七條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也應評定為四類:
?。ㄒ唬┰u定之日前連續5個會計年度以上虧損。
(二)除遠期收匯外,上一年度收匯率低于50%.
?。ㄈ┙浄治觥l函、檢查等方式確認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合計占全年退(免)稅額70%以上:
1.從預警供貨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2.從非正常戶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3.從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4.從商貿企業(集團性公司下設的銷售公司除外)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
5、與出口產品不符合邏輯的外購項目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被評定為一類、三類、四類以外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其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二類。
五、出口企業發生《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管理類別應進行調整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意見填寫《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表》報送市局備案,市局進行抽查,并對審核系統配置進行調整。
六、本公告所稱 “高于”、“以上”均含本數。
七、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洞筮B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風險控制體系應用指引
2.外貿企業出口免退稅風險控制體系應用指引
3.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評價指引
4.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風險控制體系評價工作底稿
5.外貿企業出口免退稅風險控制體系評價工作底稿
6.大連市國家稅務局貫徹執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