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我省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明確全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評定相關標準和管理措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湖北省內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出口退(免)稅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二、符合《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存在提供虛假備案單證情形的,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三、按《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視同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抽取30%以上發函調查。
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逗笔叶悇站株P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