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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正保會計網校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現就本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作如下決定:
一、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8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2.1元/污染當量。
二、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