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4號
頒布時間:2017-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根據《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印發)等相關規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21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按稅務機關要求統一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指定專人負責逐筆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并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填寫《其他納稅核定表(印花稅核定)》(附表1)進行核定,具體如下:
(一)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購銷環節應征的印花稅合并按銷售收入的70%作為計稅依據。
(二)商業及其他企業的購銷合同,購銷環節應征的印花稅合并按銷售收入的50%作為計稅依據。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購銷合同,購銷環節應征的印花稅合并按銷售收入30%作為計稅依據。
(四)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核定計稅依據及稅目。
第五條 核定征收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算公式:購銷合同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收入×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核定征收其他應納稅憑證計算公式:稅務機關規定的核定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第六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為單位,每次核定最長不超過3年。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集體審議方式確定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做好相關會議記錄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依據、核定征收期間和稅款繳納期限,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內發生情況變化或核定期滿,可調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九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填寫《其他納稅核定申請表(印花稅核定申請)》(附表2)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進行調整或取消。
對經審核確認調整或取消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送達納稅人。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1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第十一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已核定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納稅憑證,仍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核定征收印花稅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發生核定類型的應納稅憑證已據實繳納印花稅的,其已繳納(包括貼花)的稅款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作為“本期已繳稅額”,在申報繳納當期同類憑證印花稅稅額時予以扣減,當期扣減不完的不可結轉。申報時因“本期已繳稅額”大于“本期應納稅額”導致“本期應補(退)稅額”出現負數的,超出部分不可申請退、抵稅。
納稅人應當在申報表的備注欄中注明已繳納(貼花)應稅憑證的名稱、金額、已繳納印花稅額以及稅票號碼等信息。對已繳納印花稅稅款的完稅憑證,納稅人應留存備查,并對留存備查的完稅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或隱瞞核定征收印花稅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的納稅評估,及時發現征收薄弱環節及納稅疑點戶,并實施重點核查。地級市以上地稅局要加強對印花稅征收的政策管理和業務指導。省地稅局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核定額度或比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1.其他納稅核定表(印花稅核定)
2.其他納稅核定申請表(印花稅核定申請)
鏈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