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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事項的辦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地查驗范圍除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外,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一百萬元及以上的,主管國稅機關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二、實地查驗內容(一)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地址;(二)納稅人的經營范圍;(三)納稅人單筆銷售業務情況和連續12個月(含開業未滿12個月情形,下同)累計銷售收入情況。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批準其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或因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未參與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三)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或提供應稅服務,單筆銷售業務在十萬元以上(含本數)或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含本數)。
四、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批準其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三)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或提供應稅服務,單筆銷售業務在一百萬元以上(含本數)或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在一億元以上(含本數)。
五、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批準其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億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三)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或提供應稅服務,單筆銷售業務在一千萬元以上(含本數)或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在十億元以上(含本數)。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票領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