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公告[2016年]第8號
頒布時間:2016-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執行后,《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65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確保國、地稅執法標準的統一和政策執行的一致,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下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由于《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6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與6號公告規定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不符,為此,應停止執行。
二、主要內容停止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6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三、執行時間本《公告》的執行時間應自6號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