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14號
頒布時間:2013-06-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文件,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照下列要求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稅前扣除: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籌辦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企業可以選擇在經營開始年度一次性攤銷,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二)籌辦費中屬于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稅前扣除(攤銷)的限額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算;扣除(攤銷)期限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各期的扣除(攤銷)數額,加上當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作為該年度的業務招待費總額,按照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三)籌辦費中屬于與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扣除或攤銷額分配;各期的扣除或攤銷數額,加上當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作為該年度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總額,按照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二、關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稅務處理的申報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規定,企業在進行專項申報時,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企業在以前年度確實發生了某項支出,該支出雖未申報稅前扣除,但已經在所屬年度納入成本費用核算,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進行專項申報并附說明后處理。
(二)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企業在以前年度確實發生了某項支出,但該支出既未申報稅前扣除,也未在所屬年度納入成本費用核算,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進行專項申報時應報送由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和說明后處理。
以上兩種情況,企業在專項申報時須填報《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專項申報表》(申報表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或從大連市國家稅務局網站下載)并進行追溯調整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補充申報。
三、關于稅前彌補虧損的年度申報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26號)等文件規定,納稅人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且虧損年度的虧損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的,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需同時報送由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針對虧損年度的專項報告。
若稅務機關已經對納稅人虧損年度實施了稅務稽查或者納稅評估,且稽查或評估結果已經涉及虧損年度的虧損額的,可憑相應年度的《稅務稽查結論》或《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納稅評估稅企交換意見書》允許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納稅人可以不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專項申報表》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