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3-1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總局核定征收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當前實際情況,現將我省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按照《總局核定征收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執行(見附件),《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31號)同時廢止。
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調整后,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納稅人應稅所得率時,應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分類逐戶經測算后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