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4-07-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和《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4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將支持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公告如下:
一、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資格申請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本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財稅〔2014〕39號規定,核實創業人員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
2.畢業年度高校大學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注冊登錄教育部全國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提出申請,經所在高校審核報省教育廳復核。省教育廳依據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數據庫,對高校畢業生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高校畢業生等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后,發放教育部統一印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并在數據庫中將其標注為“已領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在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核實后,對符合條件人員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3.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到戶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取得《吉林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認定表》(見附件1),持此表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實后,由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人員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4.上述人員屬于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低保家庭成員以及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由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第5頁“就業單位名稱或自主就業類型”一欄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屬于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注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稅款減免扣減標準、順序及額度
1.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財稅〔2014〕413號)和《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財稅〔2014〕446號)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以下簡稱“個體經營者”),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個體經營者按照財稅〔2014〕39號規定,確定年度減免稅限額。個體經營者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每戶每月按8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月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3.個體經營者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三)稅收減免申報及備案
1.個體經營者在核定納稅定額時或年度中間享受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時,可持本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 年地稅個體經營減免稅申報表》(附件2)進行減免稅備案,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內容及期限”一欄注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起止時間。
2.個體經營者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中止經營的,需持本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次月,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中止備案,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內容及期限”一欄注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止時間。不備案的,視為持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中止。
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稅收政策(一)資格申請
1.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和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遞交申請:
(1)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成立時間、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地址、場地面積等自然情況,以及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數量、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情況等,最后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
(2)企業要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復印件。
(4)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及復印件。
(5)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新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7)《新招用人員名冊》。
(8)《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附件3)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附件4)。
(9)上年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10)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
2.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第一款“資格申請”第3項的規定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
3.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接到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報送的材料后,應當按照財稅〔2014〕39號和財稅〔2014〕42號規定,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新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范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
4.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第5頁“就業單位名稱或自主就業類型”一欄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稅收政策”,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二)稅款減免扣減標準、順序及額度
1.按照吉財稅〔2014〕413號和吉財稅〔2014〕446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重點群體人員為每人每年5200元;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為每人每年6000元。
2.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按實際吸納人數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
3.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4.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5.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重點群體及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以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標明日期的次月開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6.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及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減免稅申報及備案
1.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需按月申報減免稅,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 年 月地稅企業減免稅申報表》(附件5)進行減免稅申報,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需持吸納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身份證,《 年 月地稅企業減免稅申報表》以及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減免稅備案表》(附件6)進行備案,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其出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內容及期限”一欄注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起止時間。
3.如果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年度內吸納重點群體及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變化時,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重新認定后,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述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備案,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其出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內容及期限”一欄注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變動的時間。
四、其他問題
(一)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或優惠期滿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主管稅務機關以《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其恢復納稅。
(二)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號)同時廢止。本公告執行中反饋的問題,各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認真研究,適時統一調整。
特此公告。
附件:
1.吉林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認定表
2. 年地稅個體經營減免稅申報表
3.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5. 年 月地稅企業減免稅申報表
6.減免稅備案表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財政廳等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