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
頒布時間:2014-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現對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安裝法人企業之間,發生總分包業務時應稅收入額如何確定問題公告如下:
無論是總包方還是分包方,其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可以扣除外,包括分包收入在內的其他各類收入均應并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的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總分包業務,不再進行納稅調整;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