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頒布時間:2014-05-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的同時,增報《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現將《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及其填報說明,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附件2:《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填報說明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19日
關于《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 <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制定發布了《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近年來,海南省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所得稅入庫數逐年穩步提高,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存在所得稅預繳率偏低、完工結算滯后的涉稅風險。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遵從度,結合海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執行口徑本公告適用于海南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
房地產開發產品在稅收上是否確認為完工,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的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附件下載:
附件1.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附件2.海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