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稅函[2014]44號
頒布時間:2014-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做好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保證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正常進行,區局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2013年所得稅年度申報及2014年所得稅季度(月)申報統一使用“北京通審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審公司”)研發的“涉稅通。企業版”(2014年度內蒙古國稅專業版)。該軟件既能滿足“綜合征管軟件”的年度申報要求,又能滿足總局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軟件”的數據采集。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使用軟件情況及報送要求
(一)軟件變化情況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44號公告》要求,增加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主表中增加:
43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
44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45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
46行: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
以及增加“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2.增加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申報數據接口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系統2014年需求制定)。
3、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增加若干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附送備案報表”樣式,供選擇使用。
(二)“涉稅通。企業版”的功能
1.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報表的填報、輸出等功能,建立申報數據—填寫數據—審核數據—輸出申報文件。
2.法律法規知識細化到報表單元格。
3.自動計算功能,光標指向提示邏輯關系等功能。
4.與征管系統數據接口功能。
5.軟件技術服務電話:0311-85351236
(三)使用“涉稅通。企業版”需要填列的報表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4.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相關財務報表等。
5.今年新增的“附送備案報表”可選擇填列。
(四)其他
1.該軟件為安裝版,納稅人安裝時可直接安裝,以前年度數據仍能保留。
2.對于在下發該軟件前已經進行申報的總機構(即:下設有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必須運用該軟件進行重新申報。
3.企業在填寫年度申報表時,必須將應填寫的數據填寫完整,如: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中的數據必須填列等等。
4.在填寫年度申報時,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第46行“資產總額” 、第47行“所屬行業”是必填內容,否則稅務機關的“綜合征管軟件”將無法讀入。
(五)軟件下載地址
1.企業可通過因特網登陸“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網下載,網址為:“www.nm-n-tax.gov.cn下的辦稅服務/資料下載/涉稅軟件下載”,下載“涉稅通。企業版(2014年度內蒙國稅專業版)”。
2.稅務機關可在區局“FTP/所得稅處/匯算清繳/2014匯算清繳”下載“涉稅通。企業版(2014年度內蒙國稅專業版)”,企業也可到主管稅務機關由稅收管理員負責在此處下載。
(六)該軟件只能是屬于我區國稅分管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申報使用(在軟件中對企業的納稅人識別碼進行了授權)。對于2014年新登記的企業使用該軟件必須由研發公司授權,各地統一由盟市局將納稅人識別碼上報區局,以便聯系授權后使用。
(七)申請開通網上申報的企業,目前只能報送所得稅季度申報,年度申報還不能進行。年度還得采用“涉稅通。企業版”(2014年度內蒙古國稅專業版)進行申報,采用介質申報方式進行。企業在軟件使用過程中,有問題可及時向“通審公司”進行咨詢解決,保證申報數據及時準確,并逐級向自治區國稅局所得稅處進行反映,以便及時解決。
二、做好宣傳、培訓及下載工作
各地要盡快通知納稅人下載和使用“涉稅通。企業版” (2014年度內蒙國稅專業版)。要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國稅所函〔2009〕38號)規定,不斷加強稅務機關及納稅人的培訓工作。要保證納稅人正確使用申報軟件。
三、發揮稅務中介機構對年度申報的鑒證作用,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
各地要充分發揮稅務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的積極作用。由于受基層稅務征管部門人員不足等因素的限制,對一些不能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自行進行匯算清繳申報的企業,為提高稅法遵從度,提升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準確率,規范征納行為,稅務機關可以積極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所得稅年度申報等業務出具鑒證報告(但稅務機關不得指定某家稅務事務所)。特別是對于虧損企業,要加大鑒證力度,充分發揮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作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基層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應結合企業匯算清繳年度申報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如發現沒有真實、準確、公正、完整反映企業情況的,要進行統計,并及時向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反饋。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