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
頒布時間:2016-05-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新舊稅制平穩轉換,做好國稅、地稅機關發票管理工作的順利銜接,現將營改增后國稅、地稅發票銜接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第23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
二、2016年4月30日之前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第23號公告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特殊情況”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如醫院、博物館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三、納稅人已開具發票的驗票及空白發票的繳銷工作,由主管國稅機關負責辦理,地稅機關應積極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后,方可領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
四、對逾期未繳銷地稅發票的納稅人,各地稅務機關通知其盡快辦理繳銷手續,未按期繳銷的,稅務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