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
頒布時間:2015-05-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就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進一步明確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河北省內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二、出口企業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評定為一類:
(一)未被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為出口退(免)稅審核關注企業的。
(二)分類評定前兩年內未發現有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農產品收購發票)問題。
(三)出口企業經營規范,財務制度健全。進出口業務、財務、內部監督等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出口退(免)稅核算準確。
(四)出口退(免)稅審核通過率98%以上。“審核通過率”為上一年度審核通過記錄條數與企業總申報條數的比值。
三、符合《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條件之一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應評定為三類:
(一)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單證備案的。
(二)被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為關注出口企業分類為C類或D類的。
(三)上一年度內發生未按規定進行退(免)稅資格變更的。
(四)上一年度內生產企業未按規定申報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的。
四、符合《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條件之一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應評定為四類:
(一)被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為關注出口企業分類為A類或B類的。
(二)上一年度內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為虛假的。
(三)上一年度內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為冒用的。
(四)上一年度內被發現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或沒有進行單證備案的。
(五)截至評定之日,出口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限屆滿后未滿2年的。
五、被評定為一類、三類、四類以外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其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二類。
六、管理類別為一、二類的外貿出口企業,國稅機關應在辦理退稅后3個月內,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應按規定處理。
七、對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視同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抽取40%以上(以發票份數或金額計算)發函調查。
八、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動態監控,建立退稅風險反應機制,要定期對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情況進行數據分析,發現異常及時核查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調整管理類別。
九、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退(免)稅分等級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5月27日
關于《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5年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各地可以制定和細化具體實施辦法。為推進《辦法》的落實,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加強風險防控,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是制定和細化《辦法》涉及的有關事項,共九條。第一條主要明確《公告》的適用對象;第二條至第五條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可由省級國稅局規定的風險可控條件,以及可由省級國稅局規定的失信以及嚴重失信情形;第六條、第七條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對一、二類出口企業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時間要求,對四類出口企業的發函比例;第八條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實施動態管理的補充要求;第九條主要明確《公告》實施的起始時間,同時廢止與《辦法》不一致的有關文件。
三、《公告》部分條款的說明
(一)《公告》第一條規定明確適用企業范圍,本公告適用于河北省內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
(二)《公告》第二條是根據《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明確了評定為一類出口企業應同時具備的4個風險可控條件。
(三)《公告》第三條是根據《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明確了應評定為三類出口企業的4種失信情形。
(四)《公告》第四條是根據《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明確了應評定為四類出口企業的5種嚴重失信情形。
(五)《公告》第六條是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確了對一、二類出口企業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時間要求為辦理退稅后的3個月內。
(六)《公告》第七條是根據《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明確了對四類出口企業的發函抽取比例為40%以上。
(七)《公告》第八條是在《辦法》的基礎上,為進一步降低出口退稅風險,防范出口騙稅行為的發生,強化動態監控分類管理。
四、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內容停止執行。
河北省國家稅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