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3年]第19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3-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的有關要求,現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有單位名稱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國稅公告〔2010〕5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有單位名稱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公告》(北京國稅公告〔2011〕9號)同時廢止。
在本公告正式施行之前,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許可程序申請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附件:
1.印有單位名稱發票開票軟件數據導出格式規則
2.印有單位名稱發票使用情況季報表
3.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表
4.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印制申報表
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定點印制企業清冊
6.發票印制通知書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11月14日
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印制、保管、使用、繳銷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用票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用票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辦理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手續:
(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并按照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三)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發票6個月使用量原則上在6萬份以上或者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業務需要。
(五)除稅務機關確定的特殊情形外,使用機打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發票的電子數據格式須符合《印有單位名稱發票電子數據格式規則》(附件1)。
第四條 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式樣要求。
(一)用票單位可以根據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規定自行設計發票式樣。
(二)基本聯次為發票聯和記賬聯一式兩聯,根據經營業務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發票聯次。使用單聯發票的用票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記錄良好。
2.企業財務管理規范。
3.發票電子數據可靠存儲5年以上。
(三)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必須設置稅務機關統一規定的防偽措施。每份發票背面印明公眾防偽措施、識別和查詢方式。
(四)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可以使用中文印刷,也可以同時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印刷。
(五)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套印用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須符合稅務機關統一規定的樣式,使用普通紅色油墨印刷。套印“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與刻制的“發票專用章”保持一致。
(六)平推式發票在發票票頭左側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卷式發票和定額發票在發票票頭下方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印有單位名稱發票使用的單位名稱必須與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稱一致。
(七)發票基本項目內容要求。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必須包括“行業分類”“付款單位”“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合計人民幣(大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基本項目內容。
(八)用票單位可以根據經營業務需要增設有關項目,除“開票日期”“行業分類”項目外,基本項目內容和自行增設的項目均在發票鏤空處自行設計打印位置。
第五條 機打發票開票軟件要求。
用票單位開票軟件自行研發,除能夠滿足開具發票的基本要求外,還需要具備發票作廢、開具退貨負數發票、發票繳銷、發票庫存統計和查詢、數據導出等基本功能。
第六條 發票使用情況和電子數據報送要求。
用票單位應于每個季度初15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與增值稅申報期同步順延)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報送上季度發票的使用情況(附件2),使用機打發票的還應同時報送發票電子數據。
第七條 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辦理流程。
(一)用票單位通過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以下簡稱市局征管科技處)辦理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申報手續時,需要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制《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同時附開票軟件詳細說明資料一份。
(二)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接收申報資料后,對于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開具《補正材料告知書》,與申報資料一并退還納稅人補正。對于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報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用票單位的申報資料移交市局征管科技處。
(三)對備案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市局征管科技處自收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移交申報資料起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表》上加蓋稅務資料受理專用章,并由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送達納稅人。
(四)已經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納稅人,其“發票類別和填開方式”無法滿足實際經營需要時,應當重新辦理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申報手續。
(五)用票單位名稱變更后,用票單位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重新辦理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手續,申報印制新版發票。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用票單位用票情況確定并下達限期繳銷舊版發票的通知,在繳銷限期未滿之前舊版發票可繼續使用。繳銷限期屆滿后,用票單位辦理繳銷舊版發票手續,使用新版發票。
(六)用票單位開票軟件發生變更的,應將變更后的開票軟件詳細說明資料經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向市局征管科技處備案。
第八條 印制手續辦理流程。
已辦理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手續的納稅人可以申報辦理印制手續,未辦理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手續的納稅人不得辦理印制手續。雖已辦理備案手續但納稅人不再符合本辦法關于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備案條件和相關要求的,不得辦理印制手續,待不符合條件和相關要求的情形消除后,方可申報辦理印制手續。
(一)用票單位通過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向市局征管科技處辦理印制手續時,需要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制《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印制申報表》(附件4)一份,同時附企業自行設計的本單位發票式樣一式兩份。納稅人每次申報印制的數量以6個月使用量為限。
(二)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和市局征管科技處對用票單位的印制申報進行審核。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科自收到用票單位提交印制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交市局征管科技處。市局征管科技處審核合格后,按統一規則編制發票代碼、號碼和發票密碼,并根據用票單位自主選擇確定的具有北京國稅發票印制資格的承印單位(附件5),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印制通知書》(附件6),連同發票票樣,移交發票承印單位印刷。
(三)發票承印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數量等要求印制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自行更改印制內容和印制數量。用票單位也不得要求發票承印廠更改印制內容和印制數量。
(四)用票單位在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時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持書面報告及有問題發票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查驗后通知發票承印單位,由發票承印單位檢查原因,并予以解決。
第九條 其他要求。
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用票單位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外,還應同時符合如下要求:
(一)“付款單位”欄的開具要求。
付款方為單位的,應當填開單位全稱,不得填開簡稱;付款方是個人的,應當填開“個人”或全名,不得只填開姓、空白不填開或填開其他內容。
(二)作廢、紅字發票的查驗要求。
用票單位應當按照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接受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開具的作廢發票、紅字發票及對應的原發票原件進行查驗。
第十條 違法違規處理。
納稅人在印制、保管、使用、繳銷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等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