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6-0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居民企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等文件規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行業應稅所得率原則上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幅度標準最低限。
二、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發展、行業盈利水平等因素,各省轄市局國稅局、地稅局可聯合對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行業進行測算,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八條幅度標準內另行確定本轄區內相關行業應稅所得率,并分別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三、納稅人如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時,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并依法繳納稅款。
四、稅務機關通過風險分析等后續管理途徑發現納稅人存在本公告第三條情形未及時申報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2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2月26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公告的解讀
近日,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2015年6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稅總發[2015]82號),要求全國各地從2015年7月1日起試行。緊接著總局所得稅司下發了《關于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104號),明確要求各地“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稅的管理辦法,統一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的管理流程、應稅所得率標準等問題,以確保同一省市、同一行業、同等規模的納稅人適用相近稅負和統一的管理方法。”
為將我省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落實到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所得稅處進行了四次專題研討聯席會議,詳細梳理全省國、地稅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差異,認真分析研究有針對性的具體解決方案,現形成下一步全省規范統一的指導意見。
二、關于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為保證我省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基于大多數行業的實際稅負低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文規定的行業應稅所得率下限的客觀情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的精神,《公告》確定我省所得稅核定征收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原則上適用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的行業應稅所得率下限。
三、關于應稅所得率的調整問題
考慮省內區域間經濟發展、行業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告》確定各省轄市國稅局、地稅局可聯合對利潤率水平較高的行業按規定進行相關測算后,在國稅發[2008]30號文第八條的幅度標準內另行確定該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并報上級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關于納稅人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應稅所得稅率調整問題
《公告》進一步明晰了征納雙方的職責。即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時,應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文第九條的規定,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并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征收的后續管理問題
公告明確了稅務機關將通過風險分析對納稅人進行后續管理,如發現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情況未及時申報的,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