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6-0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將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期限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企業符合條件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優惠備案后,通過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辦理方式
(一)網上辦理
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辦法》附件一,以下簡稱《目錄》)的要求,備案時僅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辦法》附件二,以下簡稱《備案表》)的優惠事項,企業可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前,通過網絡提交《備案表》辦理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備案表》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告知受理意見。
(二)上門辦理
企業可至主管稅務機關上門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提交《目錄》規定的備案資料,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受理意見。
三、多個優惠事項或優惠項目備案辦理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按不同優惠事項分別填報《備案表》。
企業享受某項企業所得稅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將分別核算的項目清單在《備案表》“有關情況說明”欄次列示,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在項目清單中注明不同項目的優惠起止時間。如需隨《備案表》同時提交附送資料的,應當按不同項目分別提交附送資料匯總報送。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追溯
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追溯,是指企業依法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但是在優惠事項所屬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截止前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企業追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目錄》及本公告規定的留存備查資料。相關資料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應申請補充辦理優惠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通過辦理優惠事項所屬年度補充申報追溯享受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追溯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
五、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優惠備案的處理
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后,應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目錄》及本公告規定的留存備查資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留存備查資料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
六、對留存備查資料的查驗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留存備查資料進行現場查驗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企業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主管稅務機關應派出兩名以上人員執行查驗工作,企業應將留存備查資料當場提交給稅務人員,否則視為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調取留存備查資料進行查驗的,應事先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應當自文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含送達日)將留存備查資料移交主管稅務機關,否則視為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七、非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優惠備案辦理
總、分支機構均在天津市注冊登記的匯總納稅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由總機構統一辦理。
八、對《目錄》留存備查資料的補充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照《辦法》的規定,聯合對部分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進行補充。
(一)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軟件企業認定文件或天津市軟件協會出具的證明企業當年符合優惠條件的軟件企業證書。
(二)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1.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的說明;
2.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的技術指標符合優惠目錄的證明資料(如產品檢測報告)。
九、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辦法》及本公告的規定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開展后續管理,發現企業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
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工作。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