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21-12-31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令修改),現將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予以公布。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區(地區)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2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稽查局及審理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