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3年05月26日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持續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財政領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印發《北京市財政行政領域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涉及會計領域12項和政府采購領域72項。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及行政執法中,認為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所列行為的,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并通過說服教育、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當事人承諾及時改正的,應當簽訂《告知承諾書》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再犯的,結合違法的情節、危害程度,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