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9-10-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
為規范全市建筑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就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承攬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各項應稅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除外。
二、施工單位在本市承攬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項目經營收入的0.5%核定征收其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
?。ㄒ唬┪匆勒諊矣嘘P規定設置賬簿的;
?。ǘ╇m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本地施工單位在全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承攬建安工程作業,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本地施工單位未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申報事宜。
四、同一施工單位同時有多個項目向稅務機關明細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項目設立備查登記簿,詳細記錄各項目明細申報個人所得稅情況。
五、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關于建筑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