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為規范我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開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桂國土資發〔2011〕2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桂國土資規〔2015〕7號)的有關規定,我廳組織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暫行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6年1月2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暫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行為,優化、科學配置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開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通過實施宜農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土地復墾及耕地提質改造形成的,經驗收確認并完成項目信息報備后,可用于占補平衡的有效補充耕地指標。
本細則所稱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是指各設區市、縣(市)在滿足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補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結余的補充耕地指標通過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公開掛牌的方式確定成交單位,實現指標有償出讓、獲取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出讓方,是指能夠提供可供出讓的補充耕地指標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受讓方,是指為落實建設項目占補平衡通過有償方式取得補充耕地指標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建設用地單位。
第四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系統網上掛牌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
交易起始價由出讓方根據當地補充耕地建設成本等因素確定,且不得低于同地類同等別耕地現行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
補充耕地指標原則上按照單個完整項目進行交易。受讓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按單個完整項目進行交易,一般不允許切割。若補充耕地指標出讓方出讓的補充耕地指標面積過大,可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聯合所轄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購買。
由建設用地單位進場競買指標的,可以根據占用建設用地項目面積、地類、等級進行購買和切割。
第五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全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行統一管理,負責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的監督檢查。
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托,負責建立全區統一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并組織全區補充耕地占補指標通過互聯網進行掛牌交易。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簡稱“整理中心”)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托,協助交易中心對申請掛牌出讓的補充耕地指標的合規性、指標購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建立指標交易數據庫,負責補充耕地儲備指標信息庫的更新維護。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信息中心負責對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網上交易系統軟硬件設施進行日常維護。
第二章 補充耕地指標出讓申請
第六條 設區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的補充耕地儲備指標,在滿足本行政區域耕地占補平衡需求后有節余的,可作為申請出讓方進行交易。
第七條 出讓方申請補充耕地指標公開交易的,應先向交易中心提出出讓交易申請,申請提交的材料應包括:
(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申請書;
(二)出讓方擬出讓補充耕地指標地塊公告所需信息文件,包括掛牌交易補充耕地項目的名稱、驗收確認批復文及信息報備編號;交易指標地塊的面積、坐標、位置圖、地類、國家級利用等別等;
(三)出讓方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讓補充耕地指標的文件。
(四)出讓方對擬出讓補充耕地指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承諾函。
第八條 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會同整理中心完成對出讓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合規性審查。
經審核,擬出讓補充耕地指標情況不屬實或者不具備交易條件的,交易中心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關材料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三章 信息發布
第九條 符合出讓條件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中心應在通過審查后5個工作日內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廣西壯族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系統公開發布出讓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天。公告內容包括:
(一)出讓人名稱;
(二)出讓補充耕地指標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面積、等別、地類、地理位置、坐標、確認文號、批復日期、補充耕地項目編號、地塊開墾前地類等;
(三)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四)交易的時間、地點;
(五)出讓補充耕地指標的起始價、加價幅度;
(六)確定受讓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競買保證金的繳納和處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交易公告發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對公告內容作修改,不得中止或終止交易程序。
公告內容確需發生變化的,交易中心應當按法定程序和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網上掛牌開始時間少于20天的,網上拍賣、掛牌時間相應順延。
第四章 補充耕地指標競買申請
第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補充耕地儲備指標不能滿足本行政區域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需求的,可作為申請受讓方(指標購買人)提出競買申請。
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授權其組成部門或直屬機構作為申請人參與指標競買。
第十二條 擬參與指標競買活動的單位應當先辦理指標交易數字證書ukey.需要辦理指標交易數字證書ukey的單位,應攜帶相關有效證件及相關資料到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由交易中心會同整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競買條件的,再到廣西CA認證中心申請辦理指標交易數字證書ukey,并登陸網上交易系統參加網上交易活動。數字證書ukey的有效期為壹年,在有效期內,指標購買人可以多次參與競買。
需要競買補充耕地指標的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可自行申請辦理指標交易數字證書ukey,參與競買補充耕地指標,也可委托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為競買補充耕地指標。建設項目單位自行參與競買補充耕地指標,須持有建設項目的核準備案審批批文及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同意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的證明方可參與交易,且購買的指標僅限于滿足該建設項目占補需要。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數字證書ukey的,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充耕地指標競買申請書;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現存補充耕地指標不足的證明材料;
(三)指標競買人為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或直屬機構的,須提供部門或機構有效證明、縣(市)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委托書。
指標競買人為建設用地單位的,須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十四條 系統使用密碼和數字證書ukey進行身份認證,競買人應當注意防范網絡風險,妥善保管好密碼和數字證書ukey,并保護用于參與交易活動的電腦操作系統的安全,使其不受非法侵犯。若由于競買人的電腦操作系統被入侵或其他自身原因導致密碼或數字證書ukey泄密、遺失,造成不能及時登入系統等不良后果的,由競買人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競買前,意向競買人應當詳細閱讀掛牌文件。意向競買人對網上掛牌文件和出讓補充耕地指標現狀有疑問的,應當在提交競買申請書前提出。競買申請書一經提交,即視申請人對出讓補充耕地指標現狀及其掛牌文件無異議。
第十六條 補充耕地指標公告期內,意向競買人即可憑數字證書ukey登錄網上交易系統填寫競買申請書,系統接到競買人的競買申請后將自動判斷競買人的資格。通過系統資格審查后,系統將自動生成一個隨機保證金交納賬號,競買人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足額繳納競買保證金后,將自動獲得掛牌競買資格,同時系統自動生成《補充耕地指標競買資格確認書》,競買人可在系統“我的文檔”欄目中可以查看、下載、打印競買資格確認書。競買人獲取競買資格后,在交易期間內登陸系統即可參加網上競買活動。
第十七條 競買保證金交納方式在網上交易系統“資料下載”欄目查看《保證金交納指南》,每筆競買保證金只對應一宗補充耕地指標出讓標的,同時競買多宗補充耕地指標標的的,應分別繳納競買保證金。
網上繳納保證金時,競買申請人必須準確填寫隨機保證金賬號,系統以此隨機保證金賬號作為識別競買人身份的依據,并在確認保證金到賬之后,賦予競買人與此隨機保證金賬號相對應的補充耕地指標的競買權限,接受報價。
第五章 網上掛牌及競買報價
第十八條 出讓補充耕地指標掛牌期網上交易系統接受競買人競買報價,掛牌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掛牌出讓指標設有底價的,網上掛牌截止前60分鐘,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相關職能處室人員監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向系統輸入指標出讓底價。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網上限時競價,是指網上競價期間,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進行有效報價,網上掛牌截止時,系統以當前最高有效報價增加一個最低加價幅度的價格作為起始價,組織限時競價,并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的活動。
第二十條 系統預先設定了網上限時競價程序。網上限時競價程序分征求意見階段和限時競價階段。競買人應當仔細閱讀并熟知本細則以及有關文件后,參加網上限時競價,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上掛牌和限時競價的報價規則為:
(一)競買人通過系統進行報價;
(二)增價方式報價;
(三)同一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四)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否則非有效報價,系統不予接受;
(五)初次報價后的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有效報價遞增一個加價幅度或其整數倍的價格,否則非有效報價,系統不予接受;
(六)符合相關條件的報價,系統予以接受,并即時公布;
(七)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并經系統記錄即視為有效報價,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二條 網上掛牌起止時間應當以網上掛牌公告中公布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應當以數據信息到達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競買人應當在網上掛牌期進入系統報價。網上掛牌截止時,系統自動關閉網上報價通道,根據下列條件判斷是否成交,或者轉入網上限時競價程序:
(一)無人報價的,網上掛牌不成交,系統自動終止該宗補充耕地指標的網上掛牌活動,并在相關信息欄中顯示交易結果;
(二)只有一人報價,以網上掛牌截止時最高有效報價為最終報價,最終報價者為競得人。設有底價的,最終報價還必須高于底價,否則系統自動宣布掛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兩人報價,在規定的掛牌期限屆滿,進入網上限時競價征求意見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內有非當前最高報價的競買人同意繼續競買,倒計時結束后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階段。
第二十四條 網上掛牌截止時,網上限時競價程序開始,系統設定了4分鐘征求意見時間。征求意見時間內,任何競買人均無報價的權利。4分鐘內明示同意進入限時競價的競買人,系統即賦予該競買人進入限時競價權利。4分鐘內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棄進入限時競價的,視為該競買人放棄進入網上限時競價權利。
第二十五條 網上限時競價征求意見時間結束,無競買人同意進入限時競價或僅有掛牌截止時最高有效報價人同意進入限時競價的,網上限時競價程序即行結束,以網上掛牌截止時最高有效報價為最終報價,最終報價者為最終競得人,并在相關信息欄中顯示交易結果。設有底價的,最終報價還必須高于底價,否則系統自動宣布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條 網上限時競價征求意見時間結束,有非當前最高報價競買人同意進入限時競價,網上限時競價開始,系統進行4分鐘倒計時。
競買人的報價應當在4分鐘倒計時內提交,系統對最新報價進行顯示。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系統從此時刻起再順延一個新的4分鐘倒計時,競買人可參加新一輪競價,并按此方式不斷順延下去。任何一次4分鐘倒計時的無人報價,則在該次4分鐘倒計時結束,系統關閉報價通道,并自動確定成交結果。在該次倒計時的最后1分鐘內,系統對當前最高報價進行三次提示。
第二十七條 網上限時競價結束,系統按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并在相關信息欄中顯示交易結果:
(一)有競買人進行有效報價,以當時最高有效報價為最終報價,最終報價者為競得人;設有底價的,最終報價還必須高于底價,否則系統自動宣布掛牌不成交。
(二)網上限時競價中無人報價的,以網上掛牌截止時最高有效報價為最終報價,最終報價者為競得人。設有底價的,最終報價還必須高于底價,否則系統自動宣布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八條 公告期限內無符合條件單位報名或網上掛牌內無有效報價,本次交易不成交,原申請出讓申請單位可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重新啟動掛牌出讓或終止交易程序。
第六章 成交結果公示、成交確認書簽訂及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網上掛牌活動結束后,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交易中心門戶網站、交易中心大廳和交易平臺等媒體公示交易結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受讓人名稱;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競得的補充耕地指標的簡要情況;
(四)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價及價款繳納時間、方式;
(五)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六)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成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交易中心會同土地整理中心審核、異議不成立的,交易中心通知競得人和出讓人在公示期滿或交易中心作出異議不成立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中心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成交確認書》及《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合同書》,受讓方憑《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合同書》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指標交易機構應對每一宗指標交易建立檔案并接受監督。檔案內容應包括:指標交易主體的基本信息、指標的基本情況、交易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的相關記載以及交易過程產生的各類文書等。
第七章 資金管理及交易費用
第三十二條 補充耕地指標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作為“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全額繳入當地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補充耕地指標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確保相關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不得賬外設賬、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服務費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出讓方對其提供交易的補充耕地指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因出讓的補充耕地指標不真實、不合法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出讓方承擔。
第三十五條 補充耕地指標出讓后,由出讓方負責對出讓指標的地塊進行管理和維護。因管護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讓方負責。
第三十六條 競得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重要事實騙取交易資格的;
(二)互相串通、惡意操縱交易的;
(三)不按時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成交確認書》或《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合同書》的;
(四)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指標交易價款的;
(五)違反掛牌出讓公告有關約定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應當在掛牌起始時間前和掛牌期間中止、終止網上掛牌活動,待問題解決后依法定程序恢復或另行掛牌:
(一)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系統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不可及時修復的故障,造成網上掛牌出讓無法實現的;
(二)司法機關、檢察、監察機關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終止網上掛牌活動的;
(三)因相關政策、規劃條件等發生變化,對補充耕地指標有重大影響的;
(四)應當依法中止或終止掛牌出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指標交易過程中,出讓人、競買人有違反本規則規定行為的,交易中心應取消其交易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競買人為參與補充耕地指標網上掛牌競買活動實施的所有行為,均應當視為其自身行為或其合法授權的行為,該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條 由于競買申請人自身網絡及電腦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陸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申請、報價、競價的,后果由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所需相關文書、表格格式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印發。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