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15]60號
頒布時間:2015-07-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準入及退出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30日
關于進一步推進省重點建設項目工作的意見
為充分發揮省重點建設項目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引領、示范、支撐和統籌作用,切實提高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和服務水平,現就進一步推進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省重點建設項目遴選和儲備機制
(一)明確省重點建設項目遴選范圍。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省重點建設項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要求,項目個數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準入。遴選省重點建設項目優先考慮省重大項目庫項目和對經濟社會長遠發展和結構調整具有重要影響、能夠對全省經濟增長起到有效帶動作用的項目。一是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擇優遴選事關全省長遠發展的基礎支撐作用強、帶動力大、影響面廣的鐵路、公路、水運、機場、水利、油氣管網、信息基礎設施、能源、電網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二是重大產業項目。遴選的省重點產業項目,既要注重體量大、影響力突出的大公司、大項目,也要著眼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培育引導一批具有良好成長性、在細分領域有突出優勢、具備做大做強潛質的中小型企業項目。三是重大民生工程及社會事業項目、生態建設及環境保護項目。對不跨區域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純商業房地產項目,高能耗、高污染、消耗資源性項目,產能過剩行業單純擴能項目、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及其他非公益性樓堂館所項目,原則上不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二)嚴格省重點建設項目遴選標準。省重點建設項目要符合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原則上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0億元,重大產業項目總投資不低于5億元,民生和社會保障、重大生態環保項目總投資不低于5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可適當降低規模要求。
(三)建立省重點建設項目儲備機制。省發展改革部門(省重點辦)負責建立省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及時吸納各市州、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謀劃的項目,確保持續擁有一批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過硬的重點建設儲備項目。省重點建設儲備項目享受省重點建設項目政策待遇,市州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在行政審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為項目盡早開工建設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切實加大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
(一)優先保障建設用地。省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需求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保障,并按建設進度要求科學有序供地。省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用地規劃調整的,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優先調整。涉及林地占用的,林業部門優先保障占用征收林地定額和林木采伐指標。
(二)優先配置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各地通過減排騰出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指標向省重點建設項目傾斜利用;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其重點污染物總量指標所在市州、縣市區難以保障時,在全省范圍內調劑解決相應指標。
(三)優先支持建設資金。積極協助省重點建設項目單位爭取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省內相關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和貼息資金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給省重點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國家和省審批規定并設有浮動空間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國家和省未明確的,一律不得收取。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及重大生態環保項目,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省重點建設項目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全力支持省重點建設項目通過PPP、資產證券化、股權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融資。將省重點建設項目與金融機構資金對接會常態化,通過搭建銀企對接平臺,進一步擴大融資規模。
(四)優先辦理各項手續。將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全部納入聯審聯批協調推進服務范圍。進一步完善聯審聯批工作機制,推行“并聯”審批,強化審批銜接,優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所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部門要針對重點建設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全過程服務,及時完成涉及本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對需要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的事項,實行省直有關部門對口跟蹤落實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協調服務和推進工作機制
(一)完善領導協調機制。省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總體規劃和篩選,研究確定推進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政策措施,加強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及時協調項目建設中要素保障、外部條件及建設環境等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改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完善重點建設的領導協調機制。
(二)完善協調服務機制。建立和完善省級領導聯系省重點建設項目、廳級領導分包服務重點項目、省重點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問題協調解決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困難和問題。省重點辦負責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調度、協調服務,及時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省重點建設項目督查點評制度,每年組織1-2次全省性重點項目建設巡回督查活動,促進省重點建設項目工作。
(三)完善和強化項目建設責任制。每年年初,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項目法人下達年度責任目標任務書。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項目法人要根據年度責任目標任務書進行責任分解,確保責任目標任務的完成。
(四)完善考核獎勵機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省重點建設項目目標考核獎勵機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目標任務書,每年12月31日前組織對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項目法人單位進行責任目標考核。對各市州主要考核省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完成情況和屬地協調服務保障情況等;對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重點考核行政許可、督促推進、協調服務事項;對項目法人主要考核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結果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通報,對市州、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并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省重點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每五年進行一次表彰。
四、建立完善省重點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和退出機制
(一)建立完善省重點建設項目督辦制度。加強省重點建設項目進度監督。省重點辦負責監督檢查省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進度。項目業主、打捆項目申報單位要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省重點辦報送重點項目組織實施、工程進度等信息。省重點辦要收集、整理、統計并發布重點項目動態信息,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送省重點建設項目推進情況。發改部門要以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線性項目和重要民生項目為重點,積極開展重點項目稽察;要有效優化項目建設環境,嚴厲查處各種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行為。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組織管理、外部環境、工程進度、廉政建設等問題,要對相關單位進行督辦督察、約談、通報批評和黃牌警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門、單位被黃牌警告的,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檢查;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的,取消相關政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資格。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被黃牌警告后,在限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整改不到位的,將其及相關負責人列入不良業績記錄名單,向全社會公布。
(二)完善省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制度。審計機關要加大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力度,推進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制定合理的審計方案,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跟蹤審計。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重點項目超過批準概算投資規模10%以上的,須審計機關審計后按有關規定報批。
(三)實行省重點建設項目退出機制。對年度內難以開工的、年度投資計劃完成嚴重滯后的項目,在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調整時退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不再享受相關的政策支持。
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準入及退出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準入)條件及退出規定,規范省重點建設項目相關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實施進度分為投產項目、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投產項目是指年內全部或者單項投產的項目;續建項目是指已經開工建設,按合理工期年內繼續施工的項目;新開工項目是指具備開工條件,本年度內新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重點項目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省重點項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要求,項目個數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準入。
第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準入)范圍。
遴選省重點建設項目優先考慮省重大項目庫項目,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二)重大產業項目;
(三)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
(四)重大生態環保項目;
(五)其他領域的重大項目。
不跨區域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純商業房地產項目、高能耗高污染及消耗資源性項目、產能過剩行業單純擴能項目、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和其它非公益性樓堂館所項目,原則上不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準入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用地節約集約,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及節能要求;
(三)已經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四)已經落實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能滿足連續施工要求;
(五)申報的項目按照相應的審批權限,已由相關部門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或備案,具備年內開工的條件。
第六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規模要求。
(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1、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鐵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航電樞紐等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機場、航道建設、港口碼頭等項目;
2、總投資10億元以上,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庫區跨市州或跨河系調水、單站總裝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上水電站項目;單機60萬千瓦以上“上大壓小”低排放燃煤火電項目;核電站項目;110千伏以上電網工程項目;總里程50公里以上的輸油、輸氣長輸管道工程;
4、大型水庫,以及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項目;
5、總投資20億元以上,由省及省級以上統一編制專項建設規劃或實施方案,可由牽頭組織協調的單位統一打捆申報。
(二)重大產業項目。
1、總投資3億元以上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文化創意、新能源、生物、信息和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2、總投資2億元以上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
3、總投資10億元以上,由省及省級以上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其它工業項目、生產性服務業項目;
4、總投資10億元以上,由省及省級以上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旅游景區開發、主題公園項目;
5、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高效農業項目,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項目。
(三)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
1、納入全省統一規劃、計劃或方案,由省統一組織實施的重點民生實事項目和其它直接惠及民生的工程建設項目;
2、總投資5億元以上,由省或省級以上審批或備案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項目。
(四)生態環保項目。
總投資5億元以上,由省及省級以上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水土保持和生態系統恢復工程、節能環保技術改造、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資源綜合利用、污染治理等重大生態環保項目。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研究認為有必要列入的其它項目。
第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
(一)申報: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向省發改部門(省重點辦)申報。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市州重點辦備案。對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重大項目,省發改部門(省重點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
(二)申報時間:每年11月30日前。
(三)申報材料:
1、書面申請并附申請表、項目簡介;
2、項目可研審批或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第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準入審定。
省重點辦根據申報情況,組織核實并商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省發改委研究、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并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由省發改部門(省重點辦)公布。
第九條 建立省重點建設項目動態管理機制。省重點建設項目每年在7月份進行適當調整。
(一)退出。省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決定后退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不再享受相關的政策支持:
1、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二年內沒有實質性開工或連續三年目標進度達不到80%以上的;
2、督察、審計、監察、財政監督發現嚴重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法律法規、騙取套取政府性資金、項目建設與原批準內容不符、以虛假項目謀取政策支持的;
3、拒不服從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
(二)增列。對項目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符合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要求的,年中按程序報批后可增列進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
第十條 為了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可將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省重點建設儲備項目享受省重點建設項目政策待遇,市州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在行政審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為項目盡早開工建設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條件與審批暫行規定》(湘政辦發[200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