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明電[2015]65號
頒布時間:2015-09-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管局制定的《吉林省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規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1日
吉林省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落實目標責任制,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吉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遵循科學合理、節儉務實、激勵引導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負責考核本級及下級公共機構推進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各公共機構負責考核所屬單位節約能源資源工作。
第四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對象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和團體組織。
第五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內容包括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和工作措施情況。
目標完成包括能耗總量、人均能耗量、單位建筑面積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標變化情況。
工作措施包括工作規劃計劃、制度標準制定和落實,開展計量統計、監督考核、能源審計、宣傳培訓工作,新建項目節能管理,節能采購,節能改造,節能產品技術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機制應用,資金投入,完成重點任務等。
第六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法。
第七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分為全面考評、重點考評、專項考評三種類型:
(一)全面考評,即對法定職責范圍內所有管理對象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的全面考核評價;
(二)重點考評,即對重點管理對象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核評價;
(三)專項考評,即對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專項工作進行的考核評價。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在每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的第一年,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期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評;其他年度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全面考評、重點考評或者專項考評。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實施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應當制定考核實施方案,明確考核人員,確定考核評價具體內容、標準、方法和工作步驟等,開展必要的培訓并對考核工作進行部署。
第十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按照下列流程實施:
(一)被考核對象根據考核工作部署開展自查,并上報自查報告。
(二)考核人員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交流、實地查看等方式對被考核對象自查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形成核查報告。
(三)依據自查報告、核查報告對被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結果,形成綜合考核報告。
(四)向被考核對象反饋考核結果。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結果應當在相應范圍內通報。對考核成績突出的公共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獎勵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考核成績落后的公共機構,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大監督指導力度。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