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發[2015]23號
頒布時間:2015-05-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以下簡稱《意見》),深化生態文明制度改革創新,探索適合我省實際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推進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運營專業化、產業化,解決污染治理資金瓶頸制約,努力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吉林”,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和目標任務。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意見》的總體部署,圍繞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和重點企業,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堅持嚴格執法、市場運作、逐步推廣的原則,健全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推動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有效提升我省污染治理水平,改善生態環境。到2017年,通過開展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和重點企業第三方污染治理,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初步形成適合全省的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到2020年,各領域第三方治理模式趨于成熟,培育一批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綜合信用好、具有競爭力的環境服務企業,形成較為完善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強化環保執法,增強政府和排污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形成穩定的第三方治理市場。
2.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加強頂層設計,堅持政府指導和推動,積極鼓勵和引導資本市場創新,通過引入PPP(公私合營)、TOT(移交 —經營 —移交)等多種模式,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
3.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指導。對不同污染治理領域的第三方治理進行分類指導,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
二、深化改革創新,推進社會資本參與第三方治理
(三)加快環境公用設施投資模式改革。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采用PPP、TOT等投融資模式開展第三方治理。對經營性好的城市(工業園區)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通過資產租賃、轉讓產權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對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城鎮污染場地治理和區域性環境整治等,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委托環境服務企業開展綜合環境服務。(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各地政府)
(四)推進環境公用設施運營模式改革。在環境公用設施領域,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推動環境公用設施管理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模式轉變,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形成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市場化運行機制。(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地政府)
(五)推進行政審批便利化。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的第三方治理項目,建立部門聯合審查制度,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項目主管部門要從項目可行性、財政負擔能力、公眾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和充分論證,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節能、環評、初設、招標等前期建設條件的審查。(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
(六)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關系。各地政府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確保財政支付水平與治理績效掛鉤。對特許經營、委托運營類項目,要參考本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貸款利率等因素,科學確定投資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中標價的調整周期、調整因素和啟動條件等。加強公共環境權益保障,對項目經營者處置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設施和企業股權等資產及其權益作出限制性約定,不得隨意轉讓。建立退出機制,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項目經營者發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責任單位:各地政府)
三、加強市場約束,推進企業間第三方治理
(七)明確企業第三方治理市場規則。盡快制定企業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明確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對相關方的責任邊界、排污權等權益歸屬、處罰對象和措施等作出規定。制定發布標準合同范本,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明確雙方必須簽訂委托治理合同,約定治理標準、內容和費用等。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和監督機制。(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
(八)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若干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保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托環境服務企業進行污染治理。(責任單位:省環保廳)
(九)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引入環境服務企業,對工業園區的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等。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
四、強化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
(十)加強環境執法,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增強排污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企業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推動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第三方治理企業要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排放情況。(責任單位:省環保廳)
(十一)加大價格、財稅優惠支持,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差別電價、水價實施力度,嚴格落實垃圾發電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機制,全面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適當提高收費標準。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對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稅務部門要落實有關第三方治理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十二)創新金融服務,發展環保資本市場。盡快研究推廣能效貸款、綠色金融租賃、碳金融產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等金融產品,針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研究制定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鼓勵保險企業開發適合我省實際的環境污染保險產品,為環境服務企業提供一攬子保險保障計劃。開發債券信用保險產品,為第三方治理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選擇綜合信用好的環境服務企業,開展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試點工作。積極支持吉林省環境能源交易所拓展業務,搭建排污權等環境能源產品交易平臺。(責任單位:省金融辦)
(十三)加快科技創新,促進第三方治理行業發展。鼓勵和支持省內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現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以骨干環境服務企業等為載體,建設一批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鼓勵成立第三方治理相關行業組織,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環保廳)
五、加強統籌協調,確保第三方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共同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推進行政審批便利化,爭取第三方治理補助資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模式改革;省環保廳負責加強第三方治理企業管理,加強環境執法,完善監管體系;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制定和落實第三方治理價格、財稅優惠政策;省金融辦負責創新金融服務模式;省科技廳負責促進第三方治理企業科技創新。各地政府要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關系,推進第三方治理。
(十五)總結經驗,推廣典型模式。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領域第三方治理工作,及時總結成熟的經驗和做法,推廣典型模式,全面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努力改善生態環境,不斷提升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