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發[2015]41號
頒布時間:2015-08-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吉林保監局《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1日
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衛生計生委 吉林保監局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要求,結合實際,就我省醫療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困難群眾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堅持盡力而為、應救盡救,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遭遇醫療困難時都能得到醫療救助;堅持量力而行、突出重點,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突出特殊困難群眾,突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堅持城鄉統籌、制度銜接,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和社會慈善事業有效銜接;堅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優化救助流程,簡化救助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設,提高救助效能;堅持規范管理、公平公正,強化醫療救助公開工作,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確保醫療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救助范圍
(一)救助對象范圍。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吉林省戶籍(居住證)的下列城鄉居民,分為重點救助對象和一般救助對象。
1.重點救助對象:
(1)第一類救助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即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和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三無人員。
(2)第二類救助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2.一般救助對象:
(1)第三類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
(2)第四類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貧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當年度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后,人均額度不高于當地低保標準(城市低保標準折合成年度計算),且財產情況符合當地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條件的家庭。
(二)納入醫療救助費用范圍。
1.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
2.住院(大病門診)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指救助對象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下同)、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內醫療費用,扣減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額后剩余部分。
3.符合當地政策規定的基本醫療門診費用。
4.為避免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個人及其家庭(供養機構)或責任方切實無力支付的自付醫療費用。
三、救助方式
(一)資助參保參合。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第一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第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定額資助,具體標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級相關部門確定。
(二)直接醫療救助。分基本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1.基本醫療救助。分基本醫療住院救助和基本醫療門診救助。
(1)基本醫療住院救助。重點救助對象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年度累計不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起付線的低者確定,下同)的,給予基本醫療住院費用補助。
①第一類救助對象:封頂線內全額補助。
②第二類救助對象:年度累計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分段按比例補助。費用段分別按大病保險起付線的15%(含)以下、15% —40%(含)、40% —大病保險起付線(含)劃分,補助比例由低段到高段逐段遞增。具體比例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2)基本醫療門診救助。重點救助對象日常普通門診(含購藥)負擔較重者,實行半年定額補助。具體補助條件及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逐步取消定點藥店購藥,實行社會化發放補助金。本意見下發后,不再新增和續簽定點藥店,定點藥店要在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取消。
2.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門診救助。
(1)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對象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給予重特大疾病住院費用補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補助標準:
①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內部分,重點救助對象按基本醫療住院救助補助標準執行;一般救助對象不予補助。
②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部分,第一類救助對象封頂線內全額補助;第二類救助對象補助比例不低于70%;第三類救助對象補助比例不低于30%;第四類救助對象在大病保險起付線基礎上設起助線,起助線及補助辦法、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③救助對象中的14周歲以下(含)兒童,救助比例上浮10%。
(2)特殊疾病救助。救助對象患特殊疾病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給予特殊疾病費用補助。
特殊疾病是指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療方法成熟、費用可控的疾病。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種,具體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并發布,省級發布基本病種?,F確定為肇事肇禍重性精神病、尿毒癥、肺結核、慢粒細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發生轉移的胃腸道惡性間質瘤5種疾病。
特殊疾病補助標準:重點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封頂線內全額補助,一般救助對象參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補助標準執行。
(3)大病門診救助。大病門診指單次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400元的門診。大病門診單次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400元以上部分,重點救助對象給予不低于30%的補助;一般救助對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累計,執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標準。
3.直接醫療救助設年救助封頂線。救助對象直接醫療救助年度累計額度不得超過封頂線。封頂線按救助對象類別設定:重點救助對象不低于2萬元;一般救助對象不低于1萬元。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三)社會慈善救助。加強醫療救助與慈善幫扶的銜接,對經醫療救助后,仍有較大困難的救助對象,積極協助其獲得慈善機構的幫助。加強醫療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銜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物資以及提供心理疏導、親情陪護等專業服務方式參與醫療救助,形成對政府救助的有效補充。搭建醫療救助信息共享平臺,使救助需求和社會參與更好對接、規范運行。
四、救助辦理
(一)參保(參合)補貼辦理。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使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保(參合),財政部門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參保(參合)補貼資金前,須經過民政部門審核。
(二)“一站式 ”即時結算辦理。重點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院門診或住院,實行醫療救助 “一站式 ”即時結算辦理。重點救助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基本醫療保險證及重點救助對象憑證(指低保證、五保證、孤兒證和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三無人員證明材料,下同),在醫療救助指定窗口辦理就診登記;治療結束后,直接在定點醫院辦理醫療救助。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補助金由定點醫院墊付,定點醫院與救助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定期按規定結算。
探索醫療救助系統與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保險系統整合對接,逐步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保險同時、同點結算。
(三)醫后救助辦理。救助對象未在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即時辦理醫療救助結算的,實行醫后辦理。醫后救助必須通過系統審批,嚴禁系統外手工審批。
1.重點救助對象。應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之日(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治療結束出院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重點救助對象憑證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憑證(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持診治發票),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有效申請提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2.一般救助對象。應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之日(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治療結束出院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憑證(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持診治發票),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撤銷街道辦事處的,由承接其管理職能的部門或機構辦理)初審、公示后,將相關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鄉、縣兩級應在有效申請提出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四)基本醫療門診救助辦理。由縣級民政部門每年分兩次集中辦理,上半年在3月底前完成,下半年在9月底前完成。定額補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政府規定。
基本醫療門診救助,以自然年度半年為周期實行動態管理。
(五)特殊情形辦理。
1.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期間,其救助身份因申請時弄虛作假而被取消的,相應的醫療救助資格隨之取消。
2.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期間,因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低保條件而被取消低保待遇的,當次住院按低保對象身份辦理。
3.患者在住院治療期間取得救助對象資格的,當次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對象類別標準(含封頂線)辦理。
4.救助對象住院期間死亡的,按死亡前身份辦理。
5.上年度發生的醫療費用下年度提出救助申請的,按上年度救助辦理。
6.基本醫療保險降低報銷比例的,實行單次辦理,救助比例按正常救助比例50%執行,救助額列入本人當年度累計。
7.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其總醫療費用的50%計算。
8.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或按床日付費無法區分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余的醫療費用確定。
9.大病保險報銷票據無法區分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的,按住院處理。
10.屬于本意見 “納入醫療救助費用范圍 ”第4項規定情形的,個人直接醫療救助當年度累計額度可適度突破封頂線。相關事宜由縣級民政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五、救助管理
醫療救助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市級民政部門給予業務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等工作。
(一)就醫用藥管理。救助對象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診療規定就醫用藥,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治療過程中,應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內藥品和診療項目。未按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規定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受理的,醫療救助亦不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未納入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不予補助。
(二)定點醫院管理。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應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選擇。按照服務范圍,縣級及以下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縣級民政部門確定;市級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市級民政部門確定;省級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省民政廳確定。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應簽署定點醫院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及違約處理辦法。定點醫院應合理診療并嚴格遵守協議規定,有弄虛作假套取醫療救助資金、過度醫療或協助非救助對象冒用救助對象身份辦理醫療救助的,發生的醫療救助金民政部門不予結算,相關民政部門應終止與其簽訂的定點醫院協議。
(三)醫療救助數據統計。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完成本區域截止到上月底當年累計資助參保參合人數、資助額及其他救助方式的救助人次、總醫療費用、目錄外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額、大病保險報銷額、醫療救助額等數據統計,并上報省民政廳。
(四)醫療救助檔案管理。醫療救助審批形成的材料應建立救助檔案,檔案保存期限25年。
六、救助資金
(一)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根據轄區醫療救助資金支出需求和上級補助資金額度,合理安排本級醫療救助資金和彩票公益金,并納入財政預算,保障醫療救助政策落實。
(二)資金管理??h級財政部門要設立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及時將上級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及本級醫療救助預算資金撥入專賬,不得擠占挪用。
縣級民政部門要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專戶,同級財政部門要提前向支出專戶預撥一定額度的醫療救助資金,保證醫療救助金及時支付。
對省下撥至各設區市(延邊州)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各設區市(延邊州)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全部下撥至財政管理體制所轄的區(縣、市)。
(三)資金使用。醫療救助資金重點用于參保參合補貼和重點救助對象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要控制基本醫療門診救助支出和一般救助對象救助支出,基本醫療門診救助支出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年度醫療救助支出總額的10%(在保證重點救助對象參保參合補貼、住院補助工作正常開展的基礎上,資金充裕,可適度突破)。
(四)結余資金管理。結余資金應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年末累計結余資金不得超過當年籌集資金總額的15%。超過15%的,要在下年度1月末前,使用超出部分對醫療負擔較重的重點救助對象,根據其自付醫療費用額度,按比例給予二次救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醫療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時制定出臺配套措施和具體實施辦法,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提高醫療救助工作水平。要充分發揮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作用,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制度合力,妥善解決醫療 “急難 ”問題,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制定、救助辦理(縣級民政部門)、資金需求測算及數據統計分析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保障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要按照上年度直接救助人次數安排工作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穩定保障渠道;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顚S谩⒓皶r撥付、規范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可疑醫保報銷憑證鑒定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規范醫療機構診療服務,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救助對象參合和可疑農合補償憑證鑒定工作。大病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民政部門的需求,及時提供醫療救助對象大病保險報銷的相關數據。
(三)加強監督管理。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利用便民服務窗口、村(社區)政務公開欄,及時做好政策宣傳工作。要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和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對經辦人員、定點醫院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和救助對象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本意見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都质∪嗣裾k公廳關于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制定的吉林省城鄉醫療救助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08]22號)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發[2010]74號)、《吉林省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吉民發[2012]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