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發[2015]19號
頒布時間:2015-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30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的意見
吉林省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60號)精神,統一和規范部門統計活動,提高全省部門統計工作的整體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部門統計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部門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統計調查任務。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信息資料,是各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是對專業統計資料的重要補充,是省委、省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下實施宏觀決策和科學管理的重要依據,是全社會參與經濟社會活動的重要參考。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對統一和規范部門統計活動,提高基礎數據質量和統計工作整體水平,為省委、省政府的決策提供更加有力的信息支撐,加快實現全省經濟振興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部門努力創新統計工作機制,改革統計制度方法,大力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在部門統計工作中的應用,加強部門統計基礎建設,部門統計數據質量穩步提升,部門統計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明顯增強。但同時,部門統計還存在基層統計基礎薄弱、統計標準不夠統一、統計調查內容覆蓋不夠全面、信息共享不夠到位,甚至數據相互矛盾等問題,影響著部門統計職能的發揮。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必須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規范統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設制度完善、方法科學、行為嚴謹、過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較高的部門統計調查體系,更好地服務宏觀決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和社會公眾。
二、全面開展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
(一)建設統一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由省統計局會同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監等承擔統計調查任務的部門,以常規統計調查和經濟普查資料為基礎,充分利用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和有關部門名錄信息,建立統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實、更新及時、互惠共享的吉林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各類以單位為對象的普查和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庫和抽樣框。各部門可根據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在確保銜接一致的前提下,細化和擴充單位基礎信息,形成部門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
(二)健全名錄庫維護更新機制。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建立定期跟蹤更新制度。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及時、定期向統計部門提供行政登記資料,保證名錄登記信息的完整性。使用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的部門應當將所掌握的基本單位資料變化情況向同級統計部門定期反饋。統計部門依據全國經濟普查結果對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進行全面更新,依據常規統計調查資料和部門單位行政登記資料進行日常更新維護,確保單位信息真實準確。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錄庫信息。各部門面向單位的統計調查,原則上都應取自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參與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的部門經依法授權可使用相關范圍的最新信息。省統計局依據有關部門職能和調查需要,可通過簽訂部門間協議,依法授權其使用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或依法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三、健全規范統計標準
(一)及時公布統計標準。省統計局負責搜集、整理現行國家統計標準和部門統計標準,建立政府統計標準庫,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省統計局門戶網站或其他媒體及時公布非涉密統計標準,方便各部門查詢和使用。
(二)規范使用統計標準。部門統計調查應當優先使用國家統計標準;無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使用經國家統計局依法批準的部門統計標準,保障部門統計調查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省統計局將加強統計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注意征求各部門使用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統計標準的使用效能。
四、完善統計調查項目
(一)規范設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各部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應符合本部門職責,體現精簡原則,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按程序報批,避免重復調查。各部門送審報批統計調查項目時,應當提交申請函、新增或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統計調查制度(方案)、重大調查項目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經費保障文件等材料。各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制度,要嚴格執行統計標準,規范設置統計指標,合理確定調查范圍、對象、內容、頻率和方法,優先采用部門管理形成的各類行政記錄,全面推廣調查對象試填試報等測試論證工作。建立統計調查制度的定期評估機制,根據實際執行情況,不斷完善制度。
(二)依法明確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申報事項。各部門為滿足黨委、政府宏觀決策和行業管理需要新增加的統計調查項目,修訂國家部委統計制度形成的統計調查項目,以及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均須報省統計局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修改或有效期截止后仍需要繼續執行的,須在有效期限截止前及時按法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超過有效期限的調查項目,一律自行廢止。
(三)加強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管理。省統計局按規定及時受理部門申報的統計調查項目,在規定的限期內對部門申報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決定。經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依法授予法定統計標識。無法定標識或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省統計局負責組織開展統計報表清理活動,對發現的非法統計報表,將按規定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對拒不履行審批手續的,將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四)建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公示制度。省統計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省統計局門戶網站或其他媒體及時公布非涉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方便公眾查詢使用。建立動態更新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方便部門查詢非涉密部門統計調查制度。依法公布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五、科學組織統計調查
(一)嚴格執行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統計局審批(備案)的國家部委統計調查制度以及經省統計局審批同意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開展統計調查。要保障部門統計調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認真組織開展培訓,確保統計人員了解調查采用的統計標準和調查方法,熟悉指標涵義、口徑和計算方法,掌握現場調查技巧等。
(二)規范部門統計調查活動。健全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準則,明確調查任務部署、數據采集、資料審核處理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各部門要制發關于布置本部門統計年(定)報工作的文件,制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召開部門統計工作會議,布置統計調查任務。要根據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和部門調查單位庫,按照部門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范圍,合理確定統計調查對象,并按照法定程序將調查內容、報送時間及填報要求告知調查對象,給予必要指導。要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業務流程搜集統計調查資料,加強對調查單位基礎數據的審核,確保調查單位填報數據真實準確。要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采用科學的數據處理方法,加工、整理、匯總統計數據,及時解決數據處理過程中的問題,努力減少數據處理偏差。要督促統計調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數據質量控制。各部門要努力構建覆蓋全面、基礎扎實、程序規范、責任明確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實現統計調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建立統計數據質量核查制度,制定數據質量檢查計劃,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選擇一定數量、不同層次的地區和調查單位,定期或隨機開展數據質量核查工作。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制度,制定部門統計主要指標數據質量評估辦法,綜合運用歷史數據比較、橫向數據比較、數據偏差分析、相關性分析等多種方法進行評估論證,確保主要統計指標數據真實可信。
六、推進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
(一)依法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各級政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所有統計資料屬于政府公共資源,原則上應在部門間共享。省統計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部門信息共享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同級統計部門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統計部門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統計部門要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統計資料。數據生產和使用部門可以通過雙方或多方協議的形式,依法明確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義務等。需要保密的,數據使用部門應當按照保密規定使用。對數據生產部門未對外公開公布的數據,數據使用部門對外公開公布前,應當征得數據生產部門同意。
(二)加快構建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統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則,建設和完善省統計局和各部門的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共享各部門已對外公布數據和可以在多部門間共享的其他數據。省統計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研究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部門間統計信息資料在統一平臺上的互聯互通;研究建立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建設的技術標準,以及查詢、交換和訪問授權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標準規范,為構建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提供可靠技術保障。
七、規范公布統計數據
(一)依法依規公布統計數據。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并抄送同級統計部門。與省統計局有交叉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及涉及全省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應當與省統計局協商一致后,方可對外公布、提供。對須經統計部門審核認定的數據,在統計部門反饋后方可對外提供、發布。部門統計數據的公布,由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歸口管理,或者由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會同有關機構共同管理。通過部門統計調查獲得的統計資料,以本部門名義對外公布。
(二)建立數據公布預告知制度。各部門要制定數據公布計劃及其主要統計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會公告全年數據公布的具體內容、時間和渠道,保障社會公眾能夠方便及時獲取數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計劃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三)規范數據公布內容。各部門公布統計數據時要同時公布數據來源、調查機構、調查范圍、調查方法、樣本量以及聯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等統計標準。對部門統計調查中取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以統計以外的目的。對社會關注的指標,特別是發布時容易引起質疑、誤讀、誤用的指標,要主動進行解讀,方便統計用戶和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和使用統計數據。各部門在公開場合使用其他部門統計數據要注明來源。
八、強化部門統計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統計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管理職責,進一步強化對部門統計的業務指導、培訓和規范,積極推廣部門在統計改革發展和信息化建設中的成果,促進部門間合作。探索建立部門統計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實施方案,統一規范巡查活動,定期對部門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查、督導,提升部門統計工作水平。各部門要將統計工作列入本部門整體工作規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要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研究、溝通協調和督導考核,確保各項統計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各部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的指導下,明確分管領導,確定責任單位,設置具有統計從業資格的專、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部門統計職能由多個內設機構承擔的,要明確統一組織協調統計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統計工作的歸口管理,確保統計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對部門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切實提高部門統計隊伍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確保統計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三)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部門信息化資源,推行統一的國家技術標準,加快推進部門統計信息化建設。加強部門統計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強化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的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行聯網直報,逐步實現調查對象和調查人員通過網絡直接報送原始數據、各級部門統計機構在線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積極推動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應用,加大部門電子化行政記錄有效轉化為統計信息的技術開發力度,穩步推進部門應用企業電子化數據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