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辦發[2015]17號
頒布時間:2015-04-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的防范與處置工作,及時有效處置本省可能發生或發生的水旱災害,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防洪條例》、《貴州省抗旱辦法》、《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構指南》等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編制原則
1.3.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減少水旱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危害,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1.3.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災害監測預警體系、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應急處理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
1.3.3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水旱災害,按照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先期組織應急處置。
1.3.4分級響應、分級負責。根據水旱災害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持續時間、影響范圍等,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1.3.5加強監控、科學調度。充分發揮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專家作用,科學研判汛期旱情災情,科學調度水利工程,提高水旱災害應急處置技術水平。
1.4 事件分級
水旱災害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本預案“附錄1”。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可能發生或發生的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干旱災害、雪凝災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水庫水電工程險情等引發的水庫潰壩、堤防決口、堰塞湖、供水危機等次生衍生災害。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部
2.1.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是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應對全省水旱災害的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分級響應、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旱災害處置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2.1.2 省防指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軍區副司令員、省水利廳廳長、省武警總隊副總隊長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糧食局、省武警消防總隊、省人防辦、省水庫和生態移民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鐵路局貴陽辦事處、民航貴州安全監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武警水電第一總隊負責人擔任。
2.1.3 省防指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協調、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在可能發生或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水旱災害時,決定啟動省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督促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在處置水旱災害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及社會財產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負責與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在處置特別重大和重大水旱災害中的協調與聯系;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省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汛辦),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主要職責:負責省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分析、報送重要信息,向省政府、省防指提出處置水旱災害建議,執行省政府、省防指決定;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報告我省有關水旱災害信息;負責全省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提供水旱災害應急處置保障,負責組織建設應急綜合保障體系;按照國家防總和省政府、省防指的指令,依法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省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2.3 應急處置工作組
水旱災害發生后,視災害情況成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災組、災民安置組、醫療救護組、現場秩序維護組、交通運輸保障組、電力通信、成品油保障組、技術保障組及社會維穩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展開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
2.3.1 綜合協調組
由省水利廳牽頭,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的組織指揮,災情收集,搶險隊伍調派,新聞宣傳以及各工作組的協調。
2.3.2 搶險救災組
由省水利廳牽頭,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安全監管局、省武警消防總隊、省人防辦、省水庫和生態移民局、武警水電第一總隊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緊急組織力量搶救群眾生命財產,調運救災物資,安排搶險救災資金,搶修受損的重要水利、電力、交通、農田、通信、礦山、學校校舍等設施和城市公共設施。
2.3.3 災民安置組
由省民政廳牽頭,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糧食局、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緊急組織力量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生活。
2.3.4 醫療救護組
由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災群眾醫療救護、災區衛生防疫和供水水源的衛生檢測。
2.3.5 現場秩序維護組
由省公安廳牽頭,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打擊盜竊搶險救災物資,對災區交通管制,確保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安全暢通。
2.3.6 交通運輸保障組
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成都鐵路局貴陽辦事處、民航貴州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搶險救援人員、設備、物資以及受災群眾的運輸。
2.3.7 電力通信、成品油保障組
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通信管理局、省無線電管理局、省電網公司、中石化貴州分公司、中石油貴州銷售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保障搶險救災電力、成品油供應及通信暢通。
2.3.8 技術保障組
由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監管局、省水庫和生態移民局、省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技術人員指導搶險工作,災區天氣、洪水預測預報。
2.3.9 社會維穩組
由省維穩辦牽頭,省公安廳及屬地政府等有關部門參加。
2.4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工作指導組
當發生重大以上水旱災害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需要,省防指應設置省現場應急指揮部或派出省現場處置工作指導組。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現場處置工作指導組組長由省防指副指揮長擔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處置工作指導組到達事發地現場后,負責組織、協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黔有關單位調派救援人員、物資、裝備支援事發地,負責指導督促事發地應急指揮部開展應對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處置工作指導組統一安排部署,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5 應急管理專家組
省防指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防汛抗旱應急管理專家組,為省防指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和信息報告
水利、水文、氣象、電力等部門負責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的常規信息監測,一旦出現水旱災害征兆,第一時間內通知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并及時上報有關情況。省防汛辦負責發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報、通知,負責收集、處理、研判水旱災情,重大信息及時向國家防辦和省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和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3.2 預警級別的確定與發布
根據氣象、水文部門預報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續干旱天數,水旱災害預警級別分為:①特別重大(Ⅰ級),發布紅色預警信號;②重大(Ⅱ級),發布橙色預警信號;③較大(Ⅲ級),發布黃色預警信號;④一般(Ⅳ級)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具體預警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2”。
紅色預警信號及橙色預警信號由省防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由省防指副指揮長批準后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省防汛辦主任批準后發布。
3.3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發出后,事發地有關部門應加強值班,并按相應預案做好防御準備和處置,密切監視江河、水庫水情和天氣變化情況,分析其未來的發展趨勢,及時發出通報,做好群眾轉移疏散的準備工作。
4 應急救援與處置
4.1 先期處置工作
4.1.1 發生一般及以上級別水旱災害時,市(州)領導要在接報后第一時間親臨現場組織指揮,事發地縣、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公安派出所、衛生院等有關單位負責人也應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
4.1.2 立即指定現場聯絡員,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并負責深入現場續報處置情況。
4.1.3 成立現場指揮部、啟動響應,緊急研定臨時處置措施。
4.1.4 快速組織當地先期處置隊伍,限定時間趕赴現場分組處置,控制現場動態,排除險情等。
4.1.5 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工作組,分頭開展應急處置,及時搶救受傷者和物資,安全疏散轉移危險地帶人員,布置警戒,劃定保護范圍等。
4.1.6 當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達現場后,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現場情況,協助上級和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至事件處置完畢。
4.1.7 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災、救災、減災工作,并將情況上報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1.8 發生跨區域水旱災害時,或影響鄰近行政區域的,區域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 信息報告與處理
4.2.1 信息平臺
依托貴州省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貴州省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監測全省水雨情及工情。
4.2.2 信息處理
省防汛辦負責全省水旱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研究判斷和會商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的發生、持續時間及影響范圍的判斷,向省防指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省防汛辦按照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報送水旱災害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水旱災害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防汛辦應按規定在2小時內將信息報省防汛辦,并隨時續報現場采集的相關動態信息;需報國家有關部門的,由省防汛辦按有關規定報送。
4.3 啟動應急響應
水旱災害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同級防汛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各級防汛辦立即向本級防指報告事件情況并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防指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后,立即組成現場指揮部并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4.3.1 迅速調派緊急處置和救援隊伍,進入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4.3.2 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和處置情況。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及專家組。
4.3.3 按照預定方案開放緊急避難所,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做好受災群眾的就地安置,保證必須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4.3.4 保障抗洪搶險現場交通、通信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
4.3.5 根據需要開展應急水源工程建設,實施應急節水、調水和送水,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3.6 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
4.3.7 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
4.3.8 做好災區動物衛生防疫和農作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4.3.9 維護好災區工業、企業生產安全和穩定,情況緊急時,可依照有關規定責令相關單位、工業、企業有序減產、停產、停業、停課。
4.3.10 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現場指揮部向上級防指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4.3.11 應急處置結束后,轉入后期處置工作階段。
4.4 應急響應措施
4.4.1 Ⅰ級應急響應
4.4.1.1省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防指成員參加,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國家防總、省委、省政府并通報省防指各成員單位。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工作組和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4.1.2 相關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強化防汛巡查,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抗旱工作。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4.2 Ⅱ級應急響應
4.4.2.1 省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家防總、省委、省政府并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4.2.2 相關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根據受災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抗旱工作。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
4.4.3 Ⅲ級應急響應
4.4.3.1省防汛辦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4.4.3.2相關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4.4 Ⅳ級應急響應
4.4.4.1省防汛辦常務副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并將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
4.4.4.2 相關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汛辦。
4.5 擴大應急或請求增援
當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省防指報請省政府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后,由省政府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
4.6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部向省防指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省防指指揮長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較大、一般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市、州防指向省防指副指揮長或省防汛辦主任報告,經省防指副指揮長或省防汛辦主任批準,省防汛辦宣布結束應急響應工作。
4.7 新聞報道
重大以上水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有關新聞報道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核實后,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報道管理規定進行報道。對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水旱災害的發展趨勢、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報道,由省防指審核后,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報道管理規定進行報道。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現場清理,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災害后果和影響,安撫受災群眾,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 恢復重建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災后水利、交通、電力、通信、農業及城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災后恢復重建要科學規劃。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管理
6.11本應急預案由省水利廳牽頭制定和管理,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后發布。
6.1.2本預案原則上每5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與補充,修訂后,經省防指全體成員單位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發布生效。
6.2 應急演練
6.2.1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各種水旱災害應急演習。
6.2.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的各類險情,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演習。
6.3 宣傳、培訓
6.3.1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的宣傳。
6.3.2 制定應急知識教育、培訓計劃,對社會公眾開展水旱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教育;開展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社會教育。
6.4 責任與獎懲
對在報告和處置水旱災害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報告和處置水旱災害過程中,因玩忽職守而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6.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施行。
6.6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7.1.1重要江河:指威脅縣級以上城市防洪安全的河流。
7.1.2水庫:本預案中所提及的水庫包括水電站水庫。
7.1.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水旱災害預警標準及級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