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函[2015]111號
頒布時間:2015-05-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你州《關于請求批準〈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總體實施方案〉的請示》(黔西南府呈[2015]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總體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你州會同省相關部門,配合云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二、《方案》實施要堅持“防治并舉、保護優先”的原則,通過工程項目實施,有效控制污染源,加快生態系統修復,到2017年,萬峰湖庫區及主要入湖河流水質穩定達到Ⅲ類,總氮、總磷、氨氮、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濃度明顯下降,流域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水環境監測、預警與應急能力顯著提高,守住生態底線,更好地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黔西南自治州、興義市、安龍縣人民政府是《方案》中貴州部分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將《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項目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強化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管理,拓展投融資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和整合力度,穩步推進《方案》實施。
四、萬峰湖流域內黔西南自治州、興義市、安龍縣政府及部門之間,要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形成交流協作、齊抓共管、信息共享、互促互贏的流域污染治理防控新格局。
五、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加強對《方案》實施的指導和支持,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對《方案》年度實施情況的評估和考核,結果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附件: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總體實施方案
貴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附件由省環境保護廳另行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