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財規〔2018〕27號
頒布時間:2018-12-26 發文單位:null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
為強化預算約束,規范省級信息化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北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級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26日
河北省省級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預算約束,規范省級信息化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北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由省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預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和由其他省直部門預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組成。
根據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有信息化建設需求的省直預算部門,可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匯總項目支出預算,納入省級預算草案,按法定程序呈報審查審議。
第四條 省委網信辦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初審,提出資金安排初步建議。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預算信息化建設建議計劃,監督項目實施,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六條 省直預算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建議計劃,錄入財政項目庫,執行年度預算,監督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出事項分類
第七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支出事項及分類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費、信息系統開發購置費、機房建設或改造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和其他費用等方面。
第八條 項目前期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前發生的管理性費用。主要包括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項目其他前期費用等。
第九條 信息系統開發購置費是指信息系統委托專業機構開發或從特定渠道購買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機房建設或改造費是指項目用房的新建或對原有用房的裝修改造費用等。
第十一條 設備購置及安裝費是指信息化主機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的購置及其安裝費用等。
第十二條 其他費用是指在建設期內發生的與信息化建設項目相關的未列入上述項目的費用。
第十三條 同一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當由一個渠道一項財政資金安排項目預算。
第三章 項目預算編制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統一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組織編制省級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建議計劃,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投資建議計劃、項目概算以及項目立項時確定的資金來源,編制項目預算建議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審核匯總項目建設單位項目預算建議計劃,并作為部門預算建議計劃內容報送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審核匯總省級項目支出預算,納入省級預算草案,按程序將包含項目預算在內的部門預算批復部門。
第四章 項目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省直預算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認真執行,確保按時間進度合理安排支出,原則上當年預算當年執行完畢。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自行調整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
第二十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項目如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需增加投資預算的,應當在調整概算后再按原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預算需調減的,應當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預算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直預算部門是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的管理主體,負有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的監管責任。項目建設單位是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的使用主體,在其主管部門的監督下,負有規范、有效使用資金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直預算部門應當從資金管理、產出和效果合理確定績效指標和使用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監督的法定監督機構,省直預算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造成損失的,由審計機關依法做出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