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發放2018年的工資,應該計入2018年度還是2019年度
【問題】
企業在2019年2月發放2018年的工資,該項費用應該計入2018年度還是2019年度?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 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所以,企業在2019年2月發放2018年的工資,依據會計準則該項費用應在2018年度計入費用,同時可以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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